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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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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09〕26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福建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请结合《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8〕114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还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相关要求。

  三、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登记、核销、变更、考勤、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8〕11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应按照分工及时将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登记、核销、变更情况分别录入到“在厦建筑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和“在厦执业工程监理资质备案信息系统”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下载: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