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
绍政发〔2009〕1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公开招投标的投标资格审查和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办法,有效制止各种串标、围标行为,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作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绍兴市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公开招标项目,其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入围及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等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取消资格预审后的投标入围环节。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必须单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下同〉监督下负责具体审查工作。资格预审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备案。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报备前,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绍兴市招投标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应载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相关潜在投标人如有异议,可向招标人或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均获得投标资格,以前设置的投标前抽签入围环节取消。
三、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在开标后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各职能部门对资格后审进行现场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
四、加强对资格后审项目的事前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开标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投标人的相关资质、在建工程、不良行为等审查内容,向行业主管部门查询。对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及有在建工程项目和各种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作为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的依据。
对投标人的业绩情况等需要作出具体调查的审查内容,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满足调查需要。提前提交的时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招标人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形成书面的虚假情况核实报告,并在开标前提交,作为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的依据。
五、在资格审查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交虚假资料情况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开标后,应根据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数量及投标报价等情况,确定进入评审(或资格审查,下同)的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先确定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再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审。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超过10家的,按规定办法确定10家投标人进入评审,不超过10家的全部进入评审。但采用最低价法及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的项目,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
七、规范技术标设置。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项目及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设置技术标,但应当规范技术标的内容,并应适当降低按我市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技术标的分值及浮动幅度;其他项目一般不设置技术标评审内容,对确需设置的,原则上采用符合性评审办法。
八、加大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对设有技术标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应在全市范围内抽取。其中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部分或全部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九、商务标评审采用基准价法的,其投标基准价的确定应采用随机系数修正的办法。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评标入围办法、资格后审委员会组建办法以及投标基准价随机系数设置办法等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招标项目资格后审办法,制订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的项目实施范围及资格审查办法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后与本意见同时实施。
十二、交通工程招标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后审的办法。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