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购〔2008〕12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有下列审批事项:
(一)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
(二)审批(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三)审批采购方式;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严格审批。
三、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确认)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的规定执行。
四、审批采购方式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理由充分的申请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采购人的报告,对理由不充分的,一律不得审批同意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现象的发生。
(二)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进入复审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为不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后补办正式的审批手续。
(三)采购人要求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严把握:经调查核实,采购项目确实是对原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服务配套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批准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凡是其他理由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该采购项目的名称、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才可以批准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采购人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理由的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需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科、股)审批,送国库支付中心作相应调整,同时,送预算处(科、股)、政府采购处(科、股)备案;
(二)需要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由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科、股)提出初审意见,送政府采购处(科、股)审批,审批后送预算处(科、股)、对口业务处(科、股)备案。同时,对口业务处(科、股)将调减的政府采购预算送国库支付中心作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