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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购〔2008〕11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库支付中心: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协调厅内处室、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处、预算处、预算编制办、国库处、相关业务处(行政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农业处、政法处、社保处、综合处等)、监督检查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及省国库支付中心。

第三条  厅内处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府采购处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制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参与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

(四)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五)管理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六)审批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

(七)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八)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九)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

(十)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十一)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算处职责

(一)预算追加中标明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并抄政府采购处;

(二)在政府采购处统计基础上,审批政府采购资金年度结转。

第六条  预算编制办职责

(一)组织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省级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批预算细化方案时标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并抄政府采购处。

第七条  国库处职责

(一)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将财政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拨付供应商。

第八条  相关业务处职责

(一)督促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参与审批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三)负责中央下达专项资金中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四)审核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五)在规定时间通知国库处将财政资金专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六)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

展;

(七)参与协调处理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

题;

(八)参与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职责:负责对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执行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三)答复供应商质疑,协助调查处理供应商投诉事项;

(四)负责搜集、整理、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相关资料;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二)严把资金支付关,会同相关业务处拒付党政机关不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采购项目资金。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省直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相关业务处要督促部门、单位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细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部分应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送预算编制办审核。

(二)预算编制办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送政府采购处征求意见,政府采购处对照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意见,反馈预算编制办。预算编制办在“三下”前将政府采购预算征求相关业务处意见。

(三)预算编制办将审定后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综合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下达时抄送相关业务处、政府采购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一)追加属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由预算处下达指标到相关业务处及国库支付中心,并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网络通知政府采购处。

(二)年初预算安排的待细化项目,细化后属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办在批复部门、单位实施的同时,抄相关业务处、政府采购处、国库支付中心。

(三)业务处在审批部门、单位用款计划时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通知国库支付中心。对于这类项目,相关业务处要从源头控制,严把资金审核关,明确资金用途,严禁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游离于政府采购管理之外。

(四)政府采购预算调减,由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政府采购处审批,抄预算编制办。相关业务处应及时通知国库支付中心。

(五)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容调整,由相关业务处审批,抄预算编制办。部门、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申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

(一)相关业务处应督促部门、单位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提前做好采购需求准备工作,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相关业务处在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把关,对部门、单位项目申报过于笼统、违反有关配备标准或与原来预算安排不一致的政府采购计划不予审批。

(二)相关业务处每月23日前审核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处25日前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国库处25日前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安排但预算追加手续尚在办理的紧急采购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向政府采购处报送纸质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政府采购处据此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后,由相关业务处督促部门、单位网上补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主动与各部门、单位联系。各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若3个工作日后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该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退回,政府采购处下达通知取消此次采购任务,并通知相关业务处。部门、单位如需再次启动此项目,应申诉理由重新报批。部门、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与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不一致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拒绝执行。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政府采购信息要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活动所需评审专家,要从政府采购处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或者废标后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处审批。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应督促部门、单位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政府采购处和相关业务处备案。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部门、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先征得相关业务处的书面同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相关业务处应对所联系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促部门、单位在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参与协调、处理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但是不得直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完整有效的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审核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等付款凭证,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二)属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采购处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国库支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三)属“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的,政府采购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处将采购资金拨付供应商。

(四)采购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专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安排的,由政府采购处给相关业务处开具“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相关业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库处将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五)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而党政机关擅自组织的采购支出,相关业务处不得办理拨款审批手续,国库支付中心应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政府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部门、单位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年度结转

(一)已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资金年度结转手续由政府采购处集中办理。

(二)政府采购处向相关业务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结转表”,相关业务处审核后交政府采购处汇总,政府采购处上报预算处审核,由预算处报厅领导审定。

(三)政府采购处将批复的政府采购资金结转表交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录入形成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四)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但当年未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其年度结转手续仍按原程序与处室其他经费结转审批一并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处、政府采购处应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负责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政府采购处定期对省级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半年、三季度、全年各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业务处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省级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处应加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负责对省政府采购中心及业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局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对各项资金安排使用、核算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把政府采购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拨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给单位自行采购等违规操作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处室、单位履行政府采购工作职责情况及相关业务处所联系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列入文明处室、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财政厅内部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财购〔2001〕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