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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长丰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政办〔2008〕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各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实现,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道路、园林等建设工程)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利、招投标等行业主管部门等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标后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项目代建制单位,下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作风正派、擅长管理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所派驻代表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的项目质量、安全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按有关规定批准,并及时报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其授权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县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纠正规避招标问题,收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对中标企业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的反馈意见,建立中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市场限制准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章  质量、安全与工期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同约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严格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其保证措施对工程施工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同时在施工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在实施材料、试块、试件取样和送检活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工期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合同工期。工程开工前,应及时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施工中,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保证工程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保证现场施工均衡有序进行。因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期顺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工程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恶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有关施工方案、施工条件、工程造价等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经批准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同时将工程变更单及其附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按长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结算款,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对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的,除涉及争议部分价款外,其他价款必须及时付清。不得以存在争议、拖延审核时限和重复审核等方式来拖欠应付工程款。各项工程款应当拨付至施工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上,禁止直接拨付至项目经理部或私人帐户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标后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擅自变更工程造价或将应招标的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扣除其费用,纠正其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取消其合同承包权,对其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市场限制准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召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标企业三方签订项目施工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中标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提供给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应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还应当会同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当地监察、招投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