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
瓯政综[200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化“阳光工程”,将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有效地约束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也是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建瓯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机制
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建瓯市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作为协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工作机构。联席会由市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农办、农业局、经贸局等13个部门组成。市发改局为招标投标联席会的牵头单位,联席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发改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确定一位行政领导并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同时,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机制。
三、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活动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是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是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四是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五是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以及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六是省人民政府决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七是我市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
四、明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依法制定相关的综合性政策;指定本市100万元以下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做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宣传贯彻与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工作;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对规避招标、未履行核准手续或不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建设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档案;对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市交通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市经贸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工业(内贸)企业技术改造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工业(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工业(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市国土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和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七)市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国有、集体林木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林木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林木资源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八)市农办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九)市农业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全市基本农田改造、农业标准化建设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基本农田改造、农业标准化建设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对全市基本农田改造、农业标准化建设等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并受理相关招标投标的投诉。
(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及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市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列入《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招标范围的项目,以及本市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十二)市监察局主要职责: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实施意见。
此外,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依法对所属单位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实施监管,并受理相关招标投标的投诉。
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相关部门核准。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不招标或者擅自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招标项目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发现未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招标项目中标人公示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若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若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后无法证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投标情况归档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及时将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归档资料应当包括:①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②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③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⑤评标报告;⑥中标结果。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资料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要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予招投标的权利。
(六)招标投标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情况。
市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统计单位要按照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局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在“建瓯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填报情况,自动汇总全市招标投标信息。
六、认真处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
招标投标的投诉和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招标投标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或通过联席会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如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私利的依法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