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意见》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8〕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执行,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省财政厅2005年8月19日印发的《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五日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坚持“规范、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一个月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年度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提前3个月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提前1个月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每月6日至10日,基层单位财务、装备部门,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每月11日至14日,一级预算单位财务、装备部门汇总、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有特殊要求的,同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如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审批文件。
每月15日至18日,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根据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其资金来源及用途,审核通过的,传送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未通过的,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提出意见并退回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单位。
每月19日至22日,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并下达《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对有特殊要求,省直单位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意见并退回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单位。
如遇特殊紧急采购任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应当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逾期不签订委托协议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省直单位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详细需求。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并交省直单位确认。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直单位确认政府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对单项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省直单位采购项目需求10个工作日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联同省直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召开项目前期协调会;组织专家组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送省直单位确认。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编写的评审报告送省直单位,省直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省直单位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有疑义的,应在评审报告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确凿证据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规定的工作日内,省直单位没有书面回复或拒不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结果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依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后,如需调整的重新组织招标;不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方式变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不得提出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要求,不得无故拒绝验收。
四、政府采购合同确认、支付资金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向政府采购管理处出具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合同副本、 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等相关书面资料, 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上填报合同确认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处将网上申请与省直单位书面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审核不符的退回申请单位。省直单位在收到《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2个工作日内, 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人提供的签订合同的单位、 中标成交单位、 收款单位应完全一致。
五、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直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省直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省直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
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省直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