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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法规

南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南财采〔2008〕11号

 

市直各单位、有关修理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工作,现将《南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南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适用本规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用车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今后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延平区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延平区范围以外需施救的,报车主单位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但原则上应选择当地政府定点维修企业(各地均可),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车主单位同意(审批)后,报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审核后方可报销。大修车辆需由用车单位向市管理局申报核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在定点维修企业内进行再报价投标选定。

 

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  市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务用车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一至两年。有效期满,南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

 

维修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汽车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第九条  维修服务项目: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第十条  维修程序:

 

1、车辆使用方根据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送修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凭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送修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送修单”一式两份,车辆使用方、定点维修企业各持一份,作为市管理局车管科审核车辆维修的必须凭证。

 

3、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进行无偿返工,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质量保修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应在交接完工车辆前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更换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及应收费用。车辆使用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各单位在结算经费前,必须附上送修车辆的“送修单”、电脑打印的有效签单人签字的“结算单”和正式发票,作为市管理局车辆管理科审核盖章的必须凭证。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会计委派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必须将维修车辆有关凭证报市管理局车辆管理科盖章后,方能报销。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南平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南财库〔2007〕9号文件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但纳入市财政局会计集中核算的,由采购单位通过市会计核算中心、委派单位会计核算室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会计委派的单位,由采购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车辆维修业务,发生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维修支出,不予报账。以下情况经市管理局审核后,单位财务凭结算单报销维修费用:

    1、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因公到南平市以外地区出差,确需途中维修的;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的明细、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管理局车辆管理科、市政府采购办。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送修单”与“结算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车辆使用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1、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6、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正品),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电子结算单;

 

8、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月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市财政局采购办和车辆送修单位,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和招标合同的小修包干费,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旧件要回收,具体回收工作由市管理局车辆管理科负责每月清点回收;定点维修企业不得扣留;原则上驾驶人员不得将旧件带回单位,确需带回旧件的,应由驾驶员在旧件回收单上签字确认。

 

11、应建立易损件、易耗品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度。定点维修企业应将易损件、易耗品价格目录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备案,并在维修企业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动应及时滚动更新。市管理局、市财政局采购办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12、必须保证维修配件进货价格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车辆使用方依本合同和承修合同(车辆使用方与车辆承修厂订立的合同)及时向定点维修企业支付维修费用;

 

2、车辆使用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部完工车辆;

 

 3、定点维修企业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车辆使用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车辆使用方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

 

4、如车辆使用方送修车辆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维修企业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5、如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使用方损失的,应由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被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三年内不准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建立全市车辆维修数据库,及时反映各单位车辆即时维修情况,每月向市管理局车辆管理科报送维修报表和资料,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管理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招标协议及合同为据,如有抵触以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