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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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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设〔2008〕4号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现将我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管理,依法做到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做到从法定的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做到评标现场管理合法规范。 
  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事项许可办理处,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时,应当核对项目报建表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对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中止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承接审查业务时,应当核对项目报建表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对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中止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中止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理。 
  原《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厦建设[2007]2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