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财采购〔2007〕4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部长令)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所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变更的行为。
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具体项目和标准由《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格式附后)一式四份和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详细原因说明(专家论证、市场调研报告等)。
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前)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采购活动开始后(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在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根据采购项目进展的不同程度分别附送以下相关材料:原招标公告,标书、标书售卖记录,投标人递交投标书登记记录,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意见,无人投标或投标人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等。属于废标后重新招标的,应同时附送废标情况说明。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八、对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九、投标截止时间界满时没有投标供应商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原招标文件予以审查,经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可以改用其它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确认重新招标。
十、在评标期间,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废标后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在重新组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审批,可以改用其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十一、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对于复杂或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要采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再进行审批。
十二、财政部门正式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必须的合理时间除外)。
十三、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管理,本《通知》下发后,财政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采购方式变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本通知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