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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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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64号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建设用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三、凡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给,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建设用地的供给,凡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置换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以及对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计划,对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每幅地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招投标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招投标办备案。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接受监督,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包括该幅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方式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按不低于该宗地的评估价格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负有保密责任。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界址、空间范围、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2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出让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出让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中标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市招投标办、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监察、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或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八、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出让宗地的界址、空间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十一、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出让宗地的界址、空间范围、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十三、挂牌出让截止应当由挂牌出让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出让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出让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出让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十四、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十五、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六、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十七、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一律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市招投标中心要建立健全各类信息的上牌、发布、咨询、检索等公示机制,包括政策法规、交易程序、买卖双方需求等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仙游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仙游县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