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光政综[2007]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光泽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7年7月31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光泽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避免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南政[2005]综271号)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规模和要求
1、本规定所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设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2、本规定所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含土地开发和整理、农田低改等)和交通工程等。
3、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总造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发包的具体规定:
(1)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方,招标事宜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2)总造价在10—30万元(含1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方。
(3)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询价后,由集体研究直接发包。
5、具有通用技术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方法(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报价经过评审为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价的一种评标方法)。
6、建设单位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召开党政班子全体成员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下事项:
(1)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定、资金监管方式。
(2)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管领导。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组建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的签证、质量监控、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监督。
7、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原则上必须一体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一体招标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附属工程可以由原施工单位承包,但结算必须按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优惠率相应优惠。重新公开招标的,按本规定组织招标。
8、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随意追加工程量。
(1)对在施工中切实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监督)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
(2)除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按实际发生量调整外,不得追加工程量。
9、属于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但必须将有关研究和讨论情况及发包、验收决算等相关资料报监督部门备案。
10、严禁串标和泄密行为。
1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肢解工程项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干涉建设单位的招标工作,或指定施工方。
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采用比选的方式决定,选择诚实、信用、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1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设置门坎,限制和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监管责任分工
1、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
(1)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指导和协调监督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工作;制定有关招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负责招投标信息平台建设;指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负责招投标业务培训工作。
(2)县建设局:依法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专家实施监督和管理;受理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到县监察局;负责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监察局;建立全县从事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3)县交通局:依法对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对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监察局。
(4)县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监察局;负责对从事水利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5)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投融资的招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6)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性投融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县监察局:依法对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招标项目的评标应严格依照法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
三、责任追究
1、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本规定的确定职责和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责令纠正。
2、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且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影响极坏的,按照有关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县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