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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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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泉洛政文[2007]1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区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筹融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拼盘中财政性资金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严肃工程建设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泉政文[2003]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已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管理,对于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监督管理,严肃工程建设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招投标制度

    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要从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查、最高控制价的审核、投标资格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入手,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建设单位、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消除人为因素,禁止设置任何倾向性、排斥性的条款。建设单位在发标前,招标文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其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同时应送区监察局备案(附电子文本),审查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的隐蔽性条款(必要时区监察局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审查)。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简化基建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规避管理,不得阻挠或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对拟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规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区监察局备案。

    (二)建立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突出问题。要防止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中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搞弄虚作假、权钱交易,强迫中标企业另外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压低工程造价、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区经贸发局、审计局、建设局、监察局审查。对依法依规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化整为零、肢解分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实施隐蔽性设计、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按照规定报备有关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要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和预(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有关建设单位、区经贸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要动态公开,从开始规划、设计、招投标到决算,以及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要及时公开。在公开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完备的工程资料档案,以备查阅。

    (三)实施“两场联动”、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切实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建设,加强与市交易中心的联系,完善工程招投标与资质、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到位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要依法处理。要规范建筑企业的总承包行为,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行为的监管。要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公平竞争,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选择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要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进入我区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严格管理,对信用度低、施工安全质量不能保证的企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清出市场。

    (四)推行廉政合同制度

    凡进入本区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在签订工程项目有关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载明廉政要求及责任,相互制约,并接受区监察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所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验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廉政合同的签订情况,对未签订的不予办理。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开辟举报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责成抓好落实。

    三、健全责任机制,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能,指导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对建设工程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建设工程中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针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工作建议,协助、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防治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各个环节各项内容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纠正,对责任主体依法处理。

    区经贸发局负责全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投标有关规定;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招标公告,对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农业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受理和处理涉及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大额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使用要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预算(标底)及工程建设投资(设计)变更预算和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有规不循、失职渎职者,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由区经贸发、建设、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