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办[2007]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中标企业履行合同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缴纳并以一定比例金额表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汇票、支票等。
第三条 县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比例按中标价的10%-20%比例,县级重点项目按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第四条 为强化管理、方便操作,体现履约保证金制度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县招投标中心在县级以上商业银行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对全县的履约保证金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凡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按规定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依招标人的招标要求进行的,缴入履约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但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中标人。
第六条 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也可将其在招标活动中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缺额部分由中标人补齐。
第七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根据财经制度,建立相应的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各投标人、中标人应按要求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将违约金从保证金帐户扣除划转到指定帐户。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
3、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工期要求的;
4、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督查发现三次不在岗的;
5、其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情形的。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况,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文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招投标中心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县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监督,并把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对中标企业资信考评和市场准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招投标中心应每月将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