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督责任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相关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协助省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绵阳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市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市招监委授权市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交易场所的现场管理,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二、 严格规范招投标各项程序
(一)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凡属政府投资和其他形式的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按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报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前,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采购前需要进行立项审批的,应先行立项,并由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采购完成后,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凭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生效的中标通知书,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宜不得拒绝。
(二)严格实行双重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备案材料按项目所属行业,先分别向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产业、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其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向发改委等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备案,并由其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强化招投标资格审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中,除水利工程、桥梁、隧道等技术要求复杂、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余通用技术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所有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当允许参加投标。
参加资格预审或后审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单位所在人员。即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的人员。否则,无论是资格后审还是预审均不得通过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此内容载入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指定的《四川建设网》、《四川日报》等媒介中选择一家公开发布。招标人自愿,也可以同时在国家其他指定媒体《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中国日报》或地方媒体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五)严格专家独立评审。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省评标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可随机另行选择库外专家参加评标外,全额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规范交易场所管理。现绵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产、设备、场所整体移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移交方案另定),由市政务中心负责承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工作。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在省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原有的收费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
设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县市,其交易中心是否保留,由发改委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决定。
除省管项目另有规定外,规划区范围所有依法必须招标和比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以及没有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的县市规模以上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政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
三、强化对合同执行阶段的监督
(一)禁止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帐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在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项目业主直接从施工企业计量支付或履约现金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偿还民工工资的情况除外。
(二)严格限制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但具有除有下列原因除外:伤亡、长期生病、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不能有效履行合同被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责令更换等。
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加强对招标后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的巡查管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与招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无故不到位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重点加强对不良信誉从业单位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不良信誉从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凡有围标、串标、无故弃标、借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其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将对各地上报的不良信誉从业单位名单(以及涉及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和处理意见及时在公开媒体通报,同时上报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被通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从通报之日起1-3年内全市境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不得授予合同。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按《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加大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力度,努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绵府发【1999】45号文件同时废止,绵府办发【2004】77号、绵府办发【2005】56号文件中有关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成、资格审查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