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5]6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三)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四)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五)在我省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六)其他工程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的工程。
第四条 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等简易专业工程单独进行招标的,经过评审,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及其电子文件光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应当包括书面报价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光盘。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能够打开并运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编制预算造价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
第九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建设厅会签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算造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同口径概算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截标前20天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审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情况,编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异议时,应在截标前15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预算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计算公式为:B=A×(1-K),其中K=K1×Q+K2×(1-Q)。
公式中K1数值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取值区间内以独立、记名方式提出,按算术平均计算,在开标抽取K2值前进行;评委在确定K1数值时应封闭进行,不与投标人见面。K2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取值区间内,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并在抽取Q值前进行。Q为K1、K2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在公布投标报价前当众抽取。
K1和K2取值区间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本规定的取值范围内确定,取值区间的幅度应不小于2%。
前款所称取值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6~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其他工程6~15%。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K1和K2值的取值区间和待抽的K2值、Q值个数。Q的取值区间为30~70%。待抽的K2值、Q值个数不少于20个,间隔均等。
第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委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有足够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对各个阶段的评审应当有具体的评审成果资料,并对评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开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总价及其构成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进行对比,将偏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偏差情况书面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者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且不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不足7家的,应当全部进行评审;超过7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7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投标不足3家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依次递补5家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不再进行余下的投标文件后续评审,或者直至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
(二)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三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三)资格标与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
(四)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第十六条 商务标的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单价报价与预算造价的相应综合单价相比,低于15%的;
(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报价低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费用20%的;
(三)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四)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价,与预算造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相比低于15%的;
(五)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六)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七)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低于2%的;
(八)按税务部门核定缴纳所得税的投标人,未将应缴的所得税计入投标报价的;
(九)报价出现负数的;
(十)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范围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低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评审,并可以向投标人质询。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项目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并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预算造价中该项目合价×80%-该项目投标报价合价。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超过预算总造价2%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
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不超过预算总造价2%的,中标人应当按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累计不少于5倍向招标人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具体数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或质询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部分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减少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或者措施项目报价与相应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量低于材料净用量,或者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消耗量,或者提供的企业定额消耗量测算资料没有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工程名称的;
(三)人工单价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单价,或者以库存材料为由材料单价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者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通过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中标人违反本规定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相应专业资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争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从该委员会中组织专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进行招投标工作。
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经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项目预算审批部门核准;累计增加造价达到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概算。
第二十七条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工程施工履约担保。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围标串标嫌疑、哄抬中标价的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各有关部门制订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K1和K2取值范围和投标报价的合理偏差幅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