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全省招投标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但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全省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及监管工作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凡是各地区和省直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工作。今后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属综合性政策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国家部委有关要求的文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
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省发展改革委要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组建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尽快出台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各类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均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确定。专家抽取要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督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分别在对应的部门及地区设立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进行。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补充。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评标纪律。项目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公告制度,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招标信息,凡我省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于不在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本着招标人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通过网络及时发布我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项目信息、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结果、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标投标当事人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信息全过程公开,逐步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有效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可靠、方便、高效的信息平台。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等媒介,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输到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招标人或者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将其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传输到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清理整顿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要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整顿建筑市场和土地等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或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资质审批或初审部门对现有代理机构的资质依照规定进行重新复核。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协调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招投标活动秩序。
五、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要积极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六、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依法行政,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加强对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强对招标产品质量的审查,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定审批、核准、登记和中标确认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要一律取消。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查处。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各级政府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