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自2002年10月以来,我们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共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19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执行,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请未公布清理结果的地区尽快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有关文件目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同时,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地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