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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政策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 2004〕 901 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定"建设工程材料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经〔2004〕1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6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承担70%、中标方承担30%。

二、其它服务收费

大礼堂(400平米)每次500元,小礼堂(200平米)每次300元,其它会议室每次200元,休息室每次14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以上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