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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4」428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系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我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或者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其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六条 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告的内容及管理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各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条例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种类;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裁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信息公告程序: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予以发布,同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要在开标之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信息公告程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将中标信息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