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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
政策法规

自治区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

新计法规〔2001〕1475号

 

各地、州、市计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2001〕21号)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和《新疆信息网》(http//www.xj.ce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自2001年1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新计法规〔2001〕1474号)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件:《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新疆日报: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新闻大楼一楼大厅,邮编(830051)

电话:0991—5850783、5859793、5818200—3351、3261

传真:5850783

 

新疆经济报: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28号(北门天际大厦),邮编(830002)

电话:0991—2335614、2332613、2305383

传真:0991—2335614

 

新疆信息网: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号,邮编(830002)

电话:2311229、2827350

传真:2810350

E-meil:xj.c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