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和处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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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采购人所需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和处置项目以国内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的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和处置项目;
2、项目编号:
3、服务内容:供应商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清运和处置;
4、服务地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指定地点;
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清运
由供应商与院方协商确定;
6、招标控制价格:32 万元,本项目不接受超出预算的报价 ;
7、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8、合格供应商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分公司)。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
3.2 投标人依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选择长春市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的单位。该单位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
3.3 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投标截止
前一年的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就近年份,要求财务综合情况良好;
3.4 投标人须具备履约合同的专业能力(可提供近三年同类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5 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提供投标截止
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证明;
3.6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安全事故;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
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7投标人应出具本公司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公告期内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3.8本项目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参加投标;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条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情况;
3.10法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11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其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授权委托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为准,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无需此要求);
3.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9、招标文件的获取
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1月
8时30分至2023年1月1
16时00分。
10、确认参加投标截止
:2023年1月1
16时00分。
1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开标
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同开标
):2023年01月1
09时30分。
1、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和处置项目;
2、项目编号:
3、服务内容:供应商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清运和处置;
4、服务地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指定地点;
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清运
6、招标控制价格:32 万元,本项目不接受超出预算的报价 ;
7、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8、合格供应商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
3.2 投标人依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选择长春市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的单位。该单位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
3.3 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投标截止
3.4 投标人须具备履约合同的专业能力(可提供近三年同类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5 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提供投标截止
3.6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安全事故;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
3.7投标人应出具本公司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公告期内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3.8本项目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参加投标;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条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情况;
3.10法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11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其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授权委托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为准,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无需此要求);
3.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9、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招标文件
10、确认参加投标截止
1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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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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