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南河枢纽监理招标公告
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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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河枢纽(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前期的函》雄改发(前期)04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35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雄安初设复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雄安改发投资94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00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河北雄安新区。
2.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侧船闸、中隔岛的排涝泵站、地上建筑物、建筑物附近的水利堤及生态堤、以及NA10南延路。
项目建设内容应按照雄安新区关于智能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900万元。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监理服务工作。
2.4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3月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2023年底泵站、道路桥梁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完成堤防填筑并开展绿化施工;20
4月底前上部建筑主体完工。合同签订后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各阶段性工程完工
以甲方通知为准。
2.5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2.6质量标准: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具有:下列①和②的资质:
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签发
为准)内应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的业绩:
①独立承担过 1 个工程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已完工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②独立承担过 1 个工程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已竣工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同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两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两年,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签发
为准)至少具有一个已完工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提供该平台查询截图),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单位近半年中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5)L 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 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 u、v、w、x、y、z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 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最多接受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
②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由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全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内容,联合体成员方承担全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内容;
③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④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招标公告3(1)资质最低要求第①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招标公告3(1)资质最低要求第②项要求;
⑤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招标公告3(2)业绩最低要求第①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招标公告3(2)业绩最低要求第②项要求;
⑥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4)、(5)项要求;
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公开招标。
⑧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⑨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 年 1 月 6 日 00 时 00 分 00秒至 2023 年 2 月 8 日 9 时 29 分 00 秒(北京
,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 南河枢纽(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前期的函》雄改发(前期)04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35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雄安初设复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雄安改发投资94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00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河北雄安新区。
2.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侧船闸、中隔岛的排涝泵站、地上建筑物、建筑物附近的水利堤及生态堤、以及NA10南延路。
项目建设内容应按照雄安新区关于智能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900万元。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监理服务工作。
2.4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3月
2.5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2.6质量标准: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具有:下列①和②的资质:
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签发
①独立承担过 1 个工程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已完工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②独立承担过 1 个工程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已竣工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同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两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两年,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签发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5)L 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 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 u、v、w、x、y、z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 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最多接受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
②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由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全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内容,联合体成员方承担全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内容;
③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④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招标公告3(1)资质最低要求第①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招标公告3(1)资质最低要求第②项要求;
⑤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招标公告3(2)业绩最低要求第①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招标公告3(2)业绩最低要求第②项要求;
⑥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4)、(5)项要求;
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公开招标。
⑧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⑨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 年 1 月 6 日 00 时 00 分 00秒至 2023 年 2 月 8 日 9 时 29 分 00 秒(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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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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