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00辆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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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00辆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00辆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元):2052000
最高限价(如有):2052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中标车辆保险期终止结束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环保标志产品。(5)根据宁财(采)发【2021】22 号《自治区采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信用查询记录(须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分别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4)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承诺函;(5)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承诺函;(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7)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保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8)本项目同一个保险公司仅允许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一个分(支)公司参加,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以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
4.其他要求:投标单位可以参与所有标段投标,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若同一个投标单位在前一个标段中标后,必须放弃之后标段的中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1月1至2023年01月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和地点
2023年02月009点00分(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00辆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元):2052000
最高限价(如有):2052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 | 采购标段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00辆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 一标段 | 250 | 车辆保险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85.5 | |
二标段 | 200 | 68.4 | |||
三标段 | 150 | 51.3 | |||
数量合计: | 600 | 预算合计: | 205.2万元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环保标志产品。(5)根据宁财(采)发【2021】22 号《自治区采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信用查询记录(须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分别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4)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承诺函;(5)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承诺函;(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7)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保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8)本项目同一个保险公司仅允许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一个分(支)公司参加,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以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
4.其他要求:投标单位可以参与所有标段投标,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若同一个投标单位在前一个标段中标后,必须放弃之后标段的中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1月1至2023年01月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和地点
2023年02月009点00分(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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