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公司-镇海基地二期项目45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1套招标公告
日期: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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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公司-镇海基地二期项目45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1套招标公告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南京工程公司-镇海基地二期项目45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1套(WZ20230131-3809-394-B1)招标人为,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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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160mg/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预处理系统 | 1.00 | 台 | 包1-1 | ||||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取得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包括NEPSI、CQST和PCEC,也包括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IECEx、ATEX等。 3.1.7 投标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满足供货范围、分包商清单及招标技术文件中各项重要条款的要求。如选用或等同分供应商,应在开标前进行澄清并经买方确认。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及第三方产品目录要求提供供货范围清单,供货清单至少包含设备名称、制造商、产地、数量、型号等列项。 3.1.8 为满足数字化交付需求,投标人须承诺所交付的文件必须按照业主发布的“《供应商数字化交付规定》”及其附件要求执行,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9 投标人须为制造商,集成商视同制造商,但需提供所集成主要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有效期必须涵盖合同交货期。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 3.1.10 卖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通过环保验收,并包含提供CEMS/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第三方比对验收报告、提供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验收资料及其它各项资料等。如发生仪器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环保验收不通过等问题,由卖方承担所有责任,免费更换。提供承诺书。 3.1.11 所有安装在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通过下列认证: (1)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仪器设备);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中的检测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凡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防爆电气产品,如防爆空调、防爆开关、防爆附件等,必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分析仪制造商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关证书。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取得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包括NEPSI、CQST和PCEC,也包括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IECEx、ATEX等。 3.1.12 供货方提供的CEMS和VOCs产品必须有良好的使用业绩,在国内石化企业不同最终用户平稳运行2年以上的业绩不少于3家,CEMS产品、VOCs产品供货数量均不少于5套,合同签订为2019年12月3前。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业绩列表,业绩列表必须写明分析仪具体型号、应用装置名称、用户名称、投产日期、合同日期,并提供对应的合同复印件(价格及金额可隐去),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分析仪配置清单(清单必须包含分析仪型号)等相关文件页、盖章页。业绩列表、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3 投标文件中若有一项不满足“*”的条款,即作废。 3.1.14 投标方须提供书面承诺:提供的产品和配置必须是完整的,无缺项,在功能上完全满足应用要求。投标人承诺整体性能保证,无论何时发现缺项或漏项,投标人都必须承诺无条件的无偿补足。 3.1.15 标方的技术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技术偏离表,技术偏离表中应填写具体的偏离项目,如没偏离项应填写声明无偏离,不接受未列入偏离表的任何偏离。 3.1.16 在公路运输时,需将货物的物流信息同步到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以确保货物的物流信息可在线查询跟踪。 3.1.17 分析仪需经中国环境保护产品 CCEP 认证,取得有效期内的适用性认证检测,提供认证和检测报告,其中VOCs(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分析仪等仪表投标型号与环保认证上的型号一致。 3.1.18 分析仪主要设备(不限于NOx分析仪、SO2分析仪、颗粒物分析仪、VOCS色谱分析仪)需提供原产地证书,投标方必须承诺在中标后发货前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所在商会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品原产地证书,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类似项目的该产品制造商所在国商会或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品原产地证书复印件。 3.1.19 SO2检测原理应采用紫外法,NOx采用紫外或非分散红外法,且NO和NO2应分别直接测量,NOx通过计算后输出。仪表响应≤4秒;精度(准确性)≤±2%F.S。 3.1.20 安装在分析小屋内的VOCs分析仪应本体防爆,防爆等级应不低于 Zone 1 IIB+p T3 ;VOCs分析仪、SO2/NOx分析仪需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 3.1.21 VOCs(非甲烷总烃)分析仪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气相色谱仪(GC)的检测技术,最低检测限应≤0.1mg/m3(非甲烷总烃);重复性≤ ±1%F.S;分析周期≤3min。 3.1.2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3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月13日 8:00时至2023年1月1 17:00时(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下同)为2023年01月309:00时。 开标:2023年01月3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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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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