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的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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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连开审批复【2022】13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
2.2、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开发区昌圩湖周边;
2.3、建设规模: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总占地127亩,总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4.2亿元;
2.4、最高限价:168万元,超过此限价做无效标处理;
2.5、工期:3历天(审批不包含在内);
2.6、设计范围:包含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后续服务及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
2.7、质量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审查机构审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有效期内);
3.5、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
3.6、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7月-2022年12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说明: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的各项活动。
3.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8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9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2月至2023年2月1;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连开审批复【2022】13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
2.2、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开发区昌圩湖周边;
2.3、建设规模:开发区昌圩湖九年一贯制学校总占地127亩,总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4.2亿元;
2.4、最高限价:168万元,超过此限价做无效标处理;
2.5、工期:3历天(审批不包含在内);
2.6、设计范围:包含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后续服务及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
2.7、质量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审查机构审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有效期内);
3.5、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
3.6、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7月-2022年12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说明: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的各项活动。
3.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8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9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2月至2023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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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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