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排放污染物监测技术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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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排放污染物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8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0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本招标项目为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排放污染物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2月2至202月2(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办法。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津财采〔2021〕12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视同小微企业。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视同小微企业,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2个月内银行出具的针对此项目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A、B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1.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止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零纳税企业,应提供税务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止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4)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02月0至2023年02月1,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02月209点30分(北京)
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排放污染物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8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0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本招标项目为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排放污染物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2月2至202月2(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办法。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津财采〔2021〕12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视同小微企业。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视同小微企业,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2个月内银行出具的针对此项目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A、B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1.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止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零纳税企业,应提供税务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止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4)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02月0至2023年02月1,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02月209点30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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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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