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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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和发改投审25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统一编码为:2208-441624-04-01-474938;资金来源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解决,建设资金已落实,采用EPC建设模式。招标人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和平县东水镇。
2.3建设规模与内容:铺设西洋路沥青路面面积6158平方米;沿江路人行道改扩建长320米;西洋路、东街路及沿江路雨污管网改造工程增设管网2100米;新建两个停车场750平方米;改造东水街西洋路、沿江路两侧房屋立面总面积25278平方米、广告牌长度约2309米、沿街防盗网改造约6066平方米、沿街空调架3033个;增设亲水平台约45米;雨/污水管网约2100米、圩镇入口镇标1项,西南路原排水明沟改造并增加盖板724米等建设内容。
2.4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3550783.2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23004373.20元,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546410.00元。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投资。建安工程费不含预备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招建安工程费为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金额以和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2历天。
其中设计工期:3历天,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3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期:9历天,具体开工以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6招标范围: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本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所列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工作,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6.1设计部分:本工程的设计为限额设计,设计费用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招标人不予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如有)、施工图报送审图机构审查并通过审查、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专业设计配合服务、配合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及对工程竣工图的审查,施工现场配合,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前规定由设计单位完成的相关服务。
2.6.2施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含工程内容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按期竣工、包防扬尘污染、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通过验收、包移交、包竣工图编制、包结算编制、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的)、包保修等。具体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要求为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实施某个专业工程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承包人需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相关工作。
2.7质量要求:
2.7.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7.2施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的资质、人员等要求。
3.1.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质(或分别具备下列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1)设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2)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投标人拟派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1)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①必须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拟派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②担任过总承包项目(即EPC项目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③拟派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市政类(路桥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
(3)施工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广东省省外企业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并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C3证)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注明: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近3个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在对应公司缴交社保证明材料。
3.1.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企业须提供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挂网的企业和人员信息网页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2若单个投标企业不满足以上资格要求,本项目接受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具有上述要求的施工资质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全部视为无效。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3.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3.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3.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3.6被责令停业的;
3.3.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3.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3.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3.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3.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3.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为2023年3月19:3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和发改投审25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统一编码为:2208-441624-04-01-474938;资金来源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解决,建设资金已落实,采用EPC建设模式。招标人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和平县东水镇美丽圩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和平县东水镇。
2.3建设规模与内容:铺设西洋路沥青路面面积6158平方米;沿江路人行道改扩建长320米;西洋路、东街路及沿江路雨污管网改造工程增设管网2100米;新建两个停车场750平方米;改造东水街西洋路、沿江路两侧房屋立面总面积25278平方米、广告牌长度约2309米、沿街防盗网改造约6066平方米、沿街空调架3033个;增设亲水平台约45米;雨/污水管网约2100米、圩镇入口镇标1项,西南路原排水明沟改造并增加盖板724米等建设内容。
2.4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3550783.2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23004373.20元,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546410.00元。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投资。建安工程费不含预备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招建安工程费为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金额以和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2历天。
其中设计工期:3历天,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3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期:9历天,具体开工以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6招标范围: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本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所列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工作,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6.1设计部分:本工程的设计为限额设计,设计费用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招标人不予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如有)、施工图报送审图机构审查并通过审查、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专业设计配合服务、配合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及对工程竣工图的审查,施工现场配合,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前规定由设计单位完成的相关服务。
2.6.2施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含工程内容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按期竣工、包防扬尘污染、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通过验收、包移交、包竣工图编制、包结算编制、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的)、包保修等。具体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要求为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实施某个专业工程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承包人需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相关工作。
2.7质量要求:
2.7.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7.2施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的资质、人员等要求。
3.1.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质(或分别具备下列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1)设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2)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投标人拟派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1)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①必须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拟派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②担任过总承包项目(即EPC项目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③拟派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市政类(路桥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
(3)施工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广东省省外企业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并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C3证)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注明: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近3个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在对应公司缴交社保证明材料。
3.1.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企业须提供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挂网的企业和人员信息网页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2若单个投标企业不满足以上资格要求,本项目接受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具有上述要求的施工资质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全部视为无效。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3.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3.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3.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3.6被责令停业的;
3.3.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3.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3.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3.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3.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3.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为2023年3月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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