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2局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19局辽宁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中国铁建11局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中铁19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中铁12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中铁20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物资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16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出资10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塑格栅、减水剂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
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辽宁省省政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土工材料、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3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辽宁省交通投资集团和中国铁建投资集团组建项目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4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出资10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支座、土工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5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
本建设项目新建哈尔至铁力铁路工程已由国铁集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国铁集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哈尔至铁力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2]1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单位为黑龙江铁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锚具、防水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6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
本次物资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业主拨款,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防水材料、土工材料、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
本项目为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路面施工图设计第4标段,设计桩号范围为主K368+320~K397+100,路线全长28.78km。主线共有沙后所互通立交1处;兴城服务区1处。本项目包含主线沥青路面加铺与加宽新建、主线旧路病害处理、主线路面边部、主线新建桥梁范围内的沥青桥面铺装、匝道沥青路面加铺与加宽新建、匝道边部、超高排水、主线中分带横向排水管接长利用等内容。主线路基形式分为整体式路基和分离式路基。其中整体式路基总宽度为55m,采用双向十车道扩建,设计车速120km/h,荷载标准公路-Ι级。项目开工2022年7月-竣工20210月3。
2.1.2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
新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凌源至绥中段第1合同段,里程桩号为K0+004.9~K33+600.082,新建正线长33.6km。本合同段起点路线起于凌源市热水汤—蒙辽省界,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至凌源一级公路对接,线路跨过国道京沈线(G101)、锦承铁路和长深高速公路,下穿京沈客专,终点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衣杖子村。
本标段起始点为K0+004.9~K33+600.082,主要工程量为:路基填方617.54万m3,挖方680.35万m3;大桥2719.59米/11座,中桥1016米/14座,小桥29.7米/2座,涵洞107道;互通立交3处(其中:枢纽互通1处,一般互通2处),分离式立交889.5米/3座,通道桥35道,天桥5座;长隧道左洞2198米(右洞2168m)/1座,短隧道左洞344米(右洞336m)/1座。全线拟设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匝道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隧道配电站3处。核定全线管理、养护及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14511.55平方米。
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9月,竣工日期2025年8月3,工期计36个月。
2.1.3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
新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PPP项目5a标段,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境内,途经2乡镇(大王庙镇和范家乡)、11个村庄,线路长度20.4km,即(ZK133+616.142)K133+600-K154+000,含范家互通1处;主要工程内容包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安、机电、绿化,其中路基16475米、桥梁2803米/15座(不含天桥1座)、涵洞(通道)1149.4米/46座、隧道1106(1122)米/1座、路面20.4公里(不含5b标21.5公里);投资额10.848亿元;合同工期3年,即2022年7月-2025年10月3。
2.1.4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
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第三合同段,起点桩号为K339+000,终点桩号为K368+320,合同段长度为29.32km。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排水等其他附属工程。主要工程为标段内特大桥1座:六股河特大桥(1557.82m)。大桥5座:闫家沟大桥(116m)、沙河站大桥(107m)、季节河大桥(108m)、马圈子大桥(107m)、西关大桥(108m)。中桥2座:叶大中桥(88m)、姚家沟中桥(46m)。立交桥4座:腰屯公公分离式立交桥(56m)、G306公公分离立交桥(97m)、绥中分离式立交桥(105m)、付家屯分离式立交桥(60m)、匝道桥2座、天桥8座,小桥17座,通道桥等31座,盖板涵、拱涵10座,圆管涵10座。主线路基扩建长度为26.41km。
路基、路面加宽长度26.41km,路基挖方37.27万方,路基填筑207.94万立方米,透水性材料138.32万立方米,级配碎石功能层72.62万平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67.10万平方米、下基层65.88万平方米、上基层63.58万平方米。改性沥青SMA路面177.95万平方米;高模量沥青路面123.70万平方米;厂拌再生沥青路面80.35万平方米;改性富沥青66.48万平方米;厂拌再生泡沫沥青路面13.22万平方米。
合同工期为2022年7月至20210月3。
2.1.5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
新建哈铁铁路站前3标线路全长39.55km,起点里程DK64+500,终点里程DK104+050.21。本标段位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及绥化市境内,为平原地貌,地形平坦,多为农田,主要为玉米地,河流附近种植水稻。标段起点开始沿鹤哈高速公路东侧敷设,其后线路在兴隆镇西侧约10km处、高速公路匝道南侧设兴隆镇西站,出站后于金山村跨越至鹤哈高速公路西侧,继续向北跨泥河后进入绥化市境内,之后连续跨过绥北高速公路、222国道后折向东,于绥化市城区南侧设绥化南站,出站后折向东北跨过绥巴公路,于万发村、小腰屯村间穿过后跨越既有滨北线,其后跨越鹤哈高速公路后到达标段终点。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15.914公里(含站场路基),桥梁8座23.636公里,框架桥13座5339.95顶平米,涵洞12座365.62横延米,车站2座,箱梁制存梁场1座。
2.1.6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
项目概况:本合同段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第4合同段,路线自葫芦岛市建昌县雷家店乡大松木沟村,途径马道岭和马道子村,跨六股河河道、国道绥珠线和省道大养线,过西沟老韩家村及西高丽山,终点位于老何家村与高立房山交界处,线路起讫里程为K106+000-K120+000段,全长14公里。
主要工程量为新建桥梁9座长1519延米,隧道4座长5364延米,路基14段长6936延米,通道桥6座长372.13延米,盖板涵33道长1095.25米,过道涵28道长236米,桥隧占比49.8%。其余建设收费站1处,服务区1处。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11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
钢塑格栅包件(包件号:GSGS-01)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商须提供中铁检验认证中心颁布的双向塑料土工格栅CRCC认证;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年产2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生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招标物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须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少于两份;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双向塑料土工格栅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两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4.2.2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
减水剂包件(包件号:JSJ-01)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聚羧酸系减水剂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及以上;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2021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须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须提供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由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年至少一份(检验标准以试验时所依据标准即可);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6)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一份(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本包件减水剂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4.2.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经理部
土工材料、锚具包件(包件号:TGCL-01、TGCL-02、MJ-01)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生产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具备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根据所招标物资种类确定。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20至2022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①中标方须提供国家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报价。
a.只接受生产厂家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锚具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4.2.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经理部
锚具包件(包件号:MJ-02)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至少2份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包含在此期间内执行过的有效合同及在此期间内新签有效合同,须附对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8)其他要求:①锚具必须为入围厂家的货源。MJ-02包件生产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②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④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⑤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4.2.5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部
4.2.5.1支座包件(包件号:ZZ-01)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19至2021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货源组织、运输新规及便道等各种情况,针对本次招标物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h.支座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I.本次招标采购涉及在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中使用的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为甲控物资,具体要求如下:①参与投标的单位应为《(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材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中的入选单位。②鉴于“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涉及新型专利技术授权,参与投标的单位应为《(辽交规函〔2022〕42号)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规定的制造技术授权单位。③参与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投标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述①、②条中的相关文件要求。具体技术标准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4.2.5.2土工材料包件(包件号:TGCL-04)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19至2021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货源组织、运输新规及便道等各种情况,针对本次招标物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4.2.6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
锚具、防水材料(包件号:MJ-03、MJ-04、FSCL-01)
4.2.6.1锚具(包件号:MJ-03、MJ-04)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招标物资生产的生产厂家;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需提供CRCC认证证书,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证书;环境体系证书;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符合国家现行业标准;
(3)生产能力:锚具年产量在300万孔以上;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想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合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须提供投标人(2019-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19年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两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生产厂家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包件的同一物资投标。
4.2.6.2防水材料(包件号:FSCL-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商具备本次所采购物资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相应检测设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19-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4.2.7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经理部
防水材料、土工材料、锚具(包件号:FSCL-02、TGCL-03、FSCL-03、MJ-05)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至少2份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包含在此期间内执行过的有效合同及在此期间内新签有效合同,须附对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8)其他要求:①防水板、锚具必须为入围厂家的货源。FSCL-03、MJ-05包件生产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②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④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⑤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2月217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投标截止,下同):2023年3月08时30分。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出资10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塑格栅、减水剂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
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辽宁省省政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土工材料、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3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辽宁省交通投资集团和中国铁建投资集团组建项目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4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
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出资10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支座、土工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5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
本建设项目新建哈尔至铁力铁路工程已由国铁集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国铁集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哈尔至铁力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2]1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单位为黑龙江铁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锚具、防水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6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
本次物资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业主拨款,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防水材料、土工材料、锚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京哈高速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
本项目为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路面施工图设计第4标段,设计桩号范围为主K368+320~K397+100,路线全长28.78km。主线共有沙后所互通立交1处;兴城服务区1处。本项目包含主线沥青路面加铺与加宽新建、主线旧路病害处理、主线路面边部、主线新建桥梁范围内的沥青桥面铺装、匝道沥青路面加铺与加宽新建、匝道边部、超高排水、主线中分带横向排水管接长利用等内容。主线路基形式分为整体式路基和分离式路基。其中整体式路基总宽度为55m,采用双向十车道扩建,设计车速120km/h,荷载标准公路-Ι级。项目开工2022年7月-竣工20210月3。
2.1.2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
新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凌源至绥中段第1合同段,里程桩号为K0+004.9~K33+600.082,新建正线长33.6km。本合同段起点路线起于凌源市热水汤—蒙辽省界,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至凌源一级公路对接,线路跨过国道京沈线(G101)、锦承铁路和长深高速公路,下穿京沈客专,终点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衣杖子村。
本标段起始点为K0+004.9~K33+600.082,主要工程量为:路基填方617.54万m3,挖方680.35万m3;大桥2719.59米/11座,中桥1016米/14座,小桥29.7米/2座,涵洞107道;互通立交3处(其中:枢纽互通1处,一般互通2处),分离式立交889.5米/3座,通道桥35道,天桥5座;长隧道左洞2198米(右洞2168m)/1座,短隧道左洞344米(右洞336m)/1座。全线拟设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匝道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隧道配电站3处。核定全线管理、养护及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14511.55平方米。
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9月,竣工日期2025年8月3,工期计36个月。
2.1.3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
新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PPP项目5a标段,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境内,途经2乡镇(大王庙镇和范家乡)、11个村庄,线路长度20.4km,即(ZK133+616.142)K133+600-K154+000,含范家互通1处;主要工程内容包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安、机电、绿化,其中路基16475米、桥梁2803米/15座(不含天桥1座)、涵洞(通道)1149.4米/46座、隧道1106(1122)米/1座、路面20.4公里(不含5b标21.5公里);投资额10.848亿元;合同工期3年,即2022年7月-2025年10月3。
2.1.4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
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第三合同段,起点桩号为K339+000,终点桩号为K368+320,合同段长度为29.32km。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排水等其他附属工程。主要工程为标段内特大桥1座:六股河特大桥(1557.82m)。大桥5座:闫家沟大桥(116m)、沙河站大桥(107m)、季节河大桥(108m)、马圈子大桥(107m)、西关大桥(108m)。中桥2座:叶大中桥(88m)、姚家沟中桥(46m)。立交桥4座:腰屯公公分离式立交桥(56m)、G306公公分离立交桥(97m)、绥中分离式立交桥(105m)、付家屯分离式立交桥(60m)、匝道桥2座、天桥8座,小桥17座,通道桥等31座,盖板涵、拱涵10座,圆管涵10座。主线路基扩建长度为26.41km。
路基、路面加宽长度26.41km,路基挖方37.27万方,路基填筑207.94万立方米,透水性材料138.32万立方米,级配碎石功能层72.62万平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67.10万平方米、下基层65.88万平方米、上基层63.58万平方米。改性沥青SMA路面177.95万平方米;高模量沥青路面123.70万平方米;厂拌再生沥青路面80.35万平方米;改性富沥青66.48万平方米;厂拌再生泡沫沥青路面13.22万平方米。
合同工期为2022年7月至20210月3。
2.1.5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
新建哈铁铁路站前3标线路全长39.55km,起点里程DK64+500,终点里程DK104+050.21。本标段位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及绥化市境内,为平原地貌,地形平坦,多为农田,主要为玉米地,河流附近种植水稻。标段起点开始沿鹤哈高速公路东侧敷设,其后线路在兴隆镇西侧约10km处、高速公路匝道南侧设兴隆镇西站,出站后于金山村跨越至鹤哈高速公路西侧,继续向北跨泥河后进入绥化市境内,之后连续跨过绥北高速公路、222国道后折向东,于绥化市城区南侧设绥化南站,出站后折向东北跨过绥巴公路,于万发村、小腰屯村间穿过后跨越既有滨北线,其后跨越鹤哈高速公路后到达标段终点。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15.914公里(含站场路基),桥梁8座23.636公里,框架桥13座5339.95顶平米,涵洞12座365.62横延米,车站2座,箱梁制存梁场1座。
2.1.6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
项目概况:本合同段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第4合同段,路线自葫芦岛市建昌县雷家店乡大松木沟村,途径马道岭和马道子村,跨六股河河道、国道绥珠线和省道大养线,过西沟老韩家村及西高丽山,终点位于老何家村与高立房山交界处,线路起讫里程为K106+000-K120+000段,全长14公里。
主要工程量为新建桥梁9座长1519延米,隧道4座长5364延米,路基14段长6936延米,通道桥6座长372.13延米,盖板涵33道长1095.25米,过道涵28道长236米,桥隧占比49.8%。其余建设收费站1处,服务区1处。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11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
钢塑格栅包件(包件号:GSGS-01)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商须提供中铁检验认证中心颁布的双向塑料土工格栅CRCC认证;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年产2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生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招标物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须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少于两份;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双向塑料土工格栅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两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4.2.2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绥盘段第四合同段项目部
减水剂包件(包件号:JSJ-01)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聚羧酸系减水剂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及以上;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2021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须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须提供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由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年至少一份(检验标准以试验时所依据标准即可);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6)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一份(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本包件减水剂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4.2.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1标项目经理部
土工材料、锚具包件(包件号:TGCL-01、TGCL-02、MJ-01)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生产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具备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根据所招标物资种类确定。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20至2022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①中标方须提供国家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报价。
a.只接受生产厂家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锚具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4.2.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5a标项目经理部
锚具包件(包件号:MJ-02)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至少2份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包含在此期间内执行过的有效合同及在此期间内新签有效合同,须附对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8)其他要求:①锚具必须为入围厂家的货源。MJ-02包件生产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②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④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⑤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4.2.5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哈高速绥盘段第三合同段项目部
4.2.5.1支座包件(包件号:ZZ-01)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19至2021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货源组织、运输新规及便道等各种情况,针对本次招标物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h.支座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I.本次招标采购涉及在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中使用的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为甲控物资,具体要求如下:①参与投标的单位应为《(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材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中的入选单位。②鉴于“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涉及新型专利技术授权,参与投标的单位应为《(辽交规函〔2022〕42号)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规定的制造技术授权单位。③参与ZSY-QZ系列坡度自适应球形支座投标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述①、②条中的相关文件要求。具体技术标准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4.2.5.2土工材料包件(包件号:TGCL-04)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日生产能力达到需求标准以上,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独立的自检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1年连续3年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2019至2021年每年均有)具有投标产品房建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或者合同)。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未被中国铁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名单;不接受招标人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仲裁及被列入不合格名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
(8)其他要求:
a.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厂家唯一代理人参加投标。
b.生产厂家须具有独立的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检验部门及完备的试验、检验设备及人员;
c.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d.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f.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g.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货源组织、运输新规及便道等各种情况,针对本次招标物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4.2.6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铁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
锚具、防水材料(包件号:MJ-03、MJ-04、FSCL-01)
4.2.6.1锚具(包件号:MJ-03、MJ-04)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招标物资生产的生产厂家;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需提供CRCC认证证书,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证书;环境体系证书;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符合国家现行业标准;
(3)生产能力:锚具年产量在300万孔以上;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想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合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须提供投标人(2019-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19年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两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生产厂家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包件的同一物资投标。
4.2.6.2防水材料(包件号:FSCL-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商具备本次所采购物资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相应检测设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19-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4.2.7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凌绥高速公路4a标项目经理部
防水材料、土工材料、锚具(包件号:FSCL-02、TGCL-03、FSCL-03、MJ-05)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至少2份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包含在此期间内执行过的有效合同及在此期间内新签有效合同,须附对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8)其他要求:①防水板、锚具必须为入围厂家的货源。FSCL-03、MJ-05包件生产厂家执行《关于优化调整辽宁省高速公路桥隧等工程采用主要原料(产品)准入生产企业(品牌)范围的通知》(辽建管建设发〔2022〕31号)文件。
②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④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及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⑤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2月217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投标截止,下同):2023年3月0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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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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