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浮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崇头段、城区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变更公告
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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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浮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崇头段、城区段)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补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序号为YZT-23GC-002的云和县浮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崇头段、城区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做如下补充: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评审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派拟设计负责人业绩、拟派施工总负责人业绩”表述修改如下: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1.1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
1.2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项目单项合同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类建设(包括河道治理工程、江河堤防工程、河道景观工程、河道水环境工程、河道水生态工程,单独的清淤及疏浚工程除外)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工程总承包工程,不包括PPP项目、代建项目、BT项目等其他业绩。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③业绩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①、②、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或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证明。
注:如上述①、②、③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时,按②载明的为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2)拟派设计负责人业绩:
2.1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
为准)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的得2分。
2.2拟派设计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
为准)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接过批复概算总投资9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类建设工程(包括河道治理工程、江河堤防工程、河道景观工程、河道水环境工程、河道水生态工程,单独的清淤及疏浚工程除外)设计业绩。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初步设计批复扫描件或复制件。①和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业主证明扫描件或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作为证明材料。
(3)拟派施工总负责人业绩:
3.1拟派施工总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得2分。
3.2拟派施工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施工总负责人自2017年1月
(含)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项目单项合同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类建设(包括河道治理工程、江河堤防工程、河道景观工程、河道水环境工程、河道水生态工程,单独的清淤及疏浚工程除外)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工程总承包工程,不包括PPP项目、代建项目、BT项目等其他业绩。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③业绩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①、②、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或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证明。
注:如上述①、②、③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时,按②载明的为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二、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补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序号为YZT-23GC-002的云和县浮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崇头段、城区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做如下补充: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评审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派拟设计负责人业绩、拟派施工总负责人业绩”表述修改如下: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1.1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月
1.2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月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③业绩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①、②、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或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证明。
注:如上述①、②、③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时,按②载明的为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2)拟派设计负责人业绩:
2.1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17年1月
2.2拟派设计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17年1月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初步设计批复扫描件或复制件。①和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业主证明扫描件或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作为证明材料。
(3)拟派施工总负责人业绩:
3.1拟派施工总负责人自2017年1月
3.2拟派施工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指:
拟派施工总负责人自2017年1月
“证明材料: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②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③业绩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①、②、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身份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或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上需载明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查,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来证明。
注:如上述①、②、③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时,按②载明的为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二、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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