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23年第一次服务框架协议流标批次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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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23年第一次服务框架协议流标批次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D2
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进行框架协议招标。
2、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项目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需求一览表(附件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3)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接到对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的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行为视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投标人需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包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报告的打印版,报告首页的“报告生成日期”为开标日前一个月内(不适用于大学等事业单位)。如投标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或报告内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异议的,投标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的结果为准。评标委员会将会对未提供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的投标人作出不利的评价。
(5)不良行为处理: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质保期服务过程中,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未存在因不良行为导致本批次暂停、取消或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的。
(6)联合体投标: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为本分标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 为本分标的监理人;
● 为本分标的代建人;
● 为本分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投标的;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2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业绩要求,如下:
3.3审核标准
3.3.1企业资质、许可等证书审核标准
(1)投标人应按专用资质中各分标的具体规定提供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为投标人。
(3)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需提供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3.3.2业绩审核标准
(1)专用资质要求中的业绩均是与项目单位直接签订并执行的合同,转包/分包项目视为无效业绩。
(2)合同应提供能证明有效业绩的关键部分,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协议书、签署页、关键条款等。
(3)业绩认定
以合同签订
为准,若合同无签署日期,且无其他可以证明合同签署日期的文件,则该项业绩无效。若合同上存在多个签署日期的,以最后一方签署的
为准。
(4)业绩证明上关于工程规模描述不清楚的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工程规模的材料,如中标通知书、甲方证明等文件。
(5)服务类框架协议中标人须提供具体工程业绩合同,仅提供服务框架协议合同不予认可。
(6)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8)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9)业绩证明材料还需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信息表及发票原件影印件(至少提供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种发票中的一种,发票扫描件需清晰可辨,发票二维码区不得遮挡、涂抹,如因扫描件模糊无法查验真伪的,该业绩可能不被认可)。业绩发票影印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发票或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业绩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
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2月2
至2023年3月
17:00时(北京
),注册后查看下载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D2
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进行框架协议招标。
2、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项目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需求一览表(附件1)。
序号 |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分标类型 |
备注 |
1 |
062373-9003002-9003 |
综合服务-应急指挥中心运维 |
未预审分标 |
|
2 |
062373-9001005-1699 |
综合服务-EIP云监造 |
未预审分标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3)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接到对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的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行为视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投标人需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包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报告的打印版,报告首页的“报告生成日期”为开标日前一个月内(不适用于大学等事业单位)。如投标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或报告内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异议的,投标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的结果为准。评标委员会将会对未提供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的投标人作出不利的评价。
(5)不良行为处理: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质保期服务过程中,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未存在因不良行为导致本批次暂停、取消或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的。
(6)联合体投标: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为本分标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 为本分标的监理人;
● 为本分标的代建人;
● 为本分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投标的;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2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业绩要求,如下:
序号 |
分标名称 |
资质要求 |
许可证 |
业绩要求 |
人员要求 |
1 |
综合服务-应急指挥中心运维 |
独立法人。 |
/ |
2020年1月 |
/ |
2 |
综合服务-EIP云监造 |
/ |
/ |
2020年1月 |
/ |
3.3.1企业资质、许可等证书审核标准
(1)投标人应按专用资质中各分标的具体规定提供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为投标人。
(3)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需提供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3.3.2业绩审核标准
(1)专用资质要求中的业绩均是与项目单位直接签订并执行的合同,转包/分包项目视为无效业绩。
(2)合同应提供能证明有效业绩的关键部分,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协议书、签署页、关键条款等。
(3)业绩认定
(4)业绩证明上关于工程规模描述不清楚的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工程规模的材料,如中标通知书、甲方证明等文件。
(5)服务类框架协议中标人须提供具体工程业绩合同,仅提供服务框架协议合同不予认可。
(6)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8)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9)业绩证明材料还需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信息表及发票原件影印件(至少提供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种发票中的一种,发票扫描件需清晰可辨,发票二维码区不得遮挡、涂抹,如因扫描件模糊无法查验真伪的,该业绩可能不被认可)。业绩发票影印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发票或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业绩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
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2月2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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