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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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连发改行服发(2021)6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项目占地面积约9200平方米,不新增建筑面积。主要内容包括更换门窗,翻新建筑外墙面、内墙面、吊顶、地面、屋面防水,拆除重装裙房采光顶,以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电增容、智能化综合布线、空调等安装改造。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299.26万元。
2.1.3最高投标限价:1249.18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4万元,施工费(含采购)最高投标限价:1220.53万元 ,暂列金额:14.65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各阶段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18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历天(含图纸送审1历天);
2.1.5质量要求:合格,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保证工程通过建设、环保、规划、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一次性达到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3.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程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更换门窗,翻新建筑外墙面、内墙面、吊顶、地面、屋面防水,拆除重装裙房采光顶,以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电增容、智能化综合布线、空调等安装改造)、相关设备采购与安装等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需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施工单位具备: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本工程可采用联合体投标。如是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单位(有效期内)。
3.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建设单位等单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作为竣工验收证明。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5)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以来承担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合同额在9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设计或施工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单项合同额(或投资额)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为准。
(2)如为设计业绩: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缺一不可;认定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单项合同额(或投资额)以设计合同中反映的该工程造价为准。
(3)如果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有一方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即可认为联合体投标人满足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3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20】2号文、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文、苏清办【2021】5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和按工程所在地履约考核办法考核被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在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2018】17号文。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备案,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6)本工程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如有查询不合格企业,截图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
(7)提供牵头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8)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规定记录失信行业,并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 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
本招标项目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连发改行服发(2021)6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项目占地面积约9200平方米,不新增建筑面积。主要内容包括更换门窗,翻新建筑外墙面、内墙面、吊顶、地面、屋面防水,拆除重装裙房采光顶,以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电增容、智能化综合布线、空调等安装改造。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299.26万元。
2.1.3最高投标限价:1249.18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4万元,施工费(含采购)最高投标限价:1220.53万元 ,暂列金额:14.65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各阶段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18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历天(含图纸送审1历天);
2.1.5质量要求:合格,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保证工程通过建设、环保、规划、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一次性达到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3.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市人社局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程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更换门窗,翻新建筑外墙面、内墙面、吊顶、地面、屋面防水,拆除重装裙房采光顶,以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电增容、智能化综合布线、空调等安装改造)、相关设备采购与安装等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需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施工单位具备: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本工程可采用联合体投标。如是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单位(有效期内)。
3.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建设单位等单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作为竣工验收证明。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5)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以来承担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合同额在9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设计或施工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单项合同额(或投资额)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为准。
(2)如为设计业绩: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缺一不可;认定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单项合同额(或投资额)以设计合同中反映的该工程造价为准。
(3)如果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有一方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即可认为联合体投标人满足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3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20】2号文、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文、苏清办【2021】5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和按工程所在地履约考核办法考核被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在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2018】17号文。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备案,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6)本工程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如有查询不合格企业,截图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
(7)提供牵头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8)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规定记录失信行业,并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 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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