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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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已由连云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区开审备【2022】3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江苏云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突出港口优势,通过设立高标准物流服务体系,打造集散中转物流园区标杆,以智慧物流夯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基础,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主要打造集“公铁港多式联运集散中转中心+冷链转运+大宗贸易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示范性智慧物流园区。
2.1.1建设地点:连云区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大岛山路北、松花江路西
2.1.2建设规模: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主要建筑单体为六栋单层物流仓库,其中两栋冷库,四栋高标仓;一栋设备用房及物业、一栋设备用房、一栋门卫,一座非机动车棚;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新建总建筑面积 71230.79 m2。其中,A-1冷库为8675.19m2、A-2冷库为8675.19m2;A-3高标仓为11341.15m2、A-4高标仓为15667.66m2、A-5高标仓为10353.20m2、A-6高标仓为14817.20m2,采用单层钢结构;南侧设备用房及物业建筑面积为780.00m2,地上1层,建筑高度5.10m,框架结构;北侧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781.20m2,地上1层,局部地下一层,建筑高度5.10m,框架结构;门卫建筑面积为60.00m2,地上1层,建筑高度3.30m,框架结构;非机动车棚建筑面积为80.00m2,地上单层构筑物。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实施面积65974.30m2。
2.1.3最高投标限价:48505.11万元;其中:设计费投标限价150万元;施工费投标限价44762.14万元;暂列金额3592.97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60 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具体为: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达到本项目招标人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主要建筑单体为六栋单层物流仓库,其中两栋冷库,四栋高标仓;一栋设备用房及物业、一栋设备用房、一栋门卫,一座非机动车棚;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新建总建筑面积 71230.79 m2。A-1冷库、A-2冷库、A-3高标仓、A-4高标仓、A-5高标仓、A-6高标仓、南侧设备用房及物业、北侧设备用房、门卫、非机动车棚、土方工程、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设计、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项目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业主完成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报审等;
2)本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3)本项目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施工;
4)本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5)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含消防验收)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需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本工程可采用联合体投标。如是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
3.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资格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注:EPC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
3.2.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出借挂靠资质。
3.2.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4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1月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2000m2或合同额在25000万元以上工业建筑(厂房等)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或施工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三者缺一不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工程造价以合同内容为准。
(2)如为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两者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为准,项目投资额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不能明示项目项目投资额,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须为投标人业绩。
(6)类似业绩认定的所有资料(要求为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中)。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则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4.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3.4.3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连云港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投标企业自行承诺无借牌挂靠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后并不解除招标人对其进行查询和经济法律责任(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3.4.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2018】17号文。承诺书必须反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4.5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
3.4.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 6 号)、连建发182 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4.7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注: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均须符合3.4.6、3.4.7规定及要求。
3.4.8 本工程遵照连建发【2021】336号文要求执行,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费用按照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执行)(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3.4.9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已由连云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区开审备【2022】3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江苏云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突出港口优势,通过设立高标准物流服务体系,打造集散中转物流园区标杆,以智慧物流夯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基础,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主要打造集“公铁港多式联运集散中转中心+冷链转运+大宗贸易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示范性智慧物流园区。
2.1.1建设地点:连云区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大岛山路北、松花江路西
2.1.2建设规模:连云港云港冷链产业园项目主要建筑单体为六栋单层物流仓库,其中两栋冷库,四栋高标仓;一栋设备用房及物业、一栋设备用房、一栋门卫,一座非机动车棚;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新建总建筑面积 71230.79 m2。其中,A-1冷库为8675.19m2、A-2冷库为8675.19m2;A-3高标仓为11341.15m2、A-4高标仓为15667.66m2、A-5高标仓为10353.20m2、A-6高标仓为14817.20m2,采用单层钢结构;南侧设备用房及物业建筑面积为780.00m2,地上1层,建筑高度5.10m,框架结构;北侧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781.20m2,地上1层,局部地下一层,建筑高度5.10m,框架结构;门卫建筑面积为60.00m2,地上1层,建筑高度3.30m,框架结构;非机动车棚建筑面积为80.00m2,地上单层构筑物。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实施面积65974.30m2。
2.1.3最高投标限价:48505.11万元;其中:设计费投标限价150万元;施工费投标限价44762.14万元;暂列金额3592.97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60 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具体为: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达到本项目招标人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主要建筑单体为六栋单层物流仓库,其中两栋冷库,四栋高标仓;一栋设备用房及物业、一栋设备用房、一栋门卫,一座非机动车棚;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新建总建筑面积 71230.79 m2。A-1冷库、A-2冷库、A-3高标仓、A-4高标仓、A-5高标仓、A-6高标仓、南侧设备用房及物业、北侧设备用房、门卫、非机动车棚、土方工程、室外公用及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设计、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项目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业主完成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报审等;
2)本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3)本项目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施工;
4)本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5)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含消防验收)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需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本工程可采用联合体投标。如是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
3.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资格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注:EPC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
3.2.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出借挂靠资质。
3.2.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4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1月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2000m2或合同额在25000万元以上工业建筑(厂房等)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或施工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三者缺一不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工程造价以合同内容为准。
(2)如为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两者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为准,项目投资额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不能明示项目项目投资额,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须为投标人业绩。
(6)类似业绩认定的所有资料(要求为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中)。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则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4.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3.4.3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连云港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投标企业自行承诺无借牌挂靠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后并不解除招标人对其进行查询和经济法律责任(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3.4.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2018】17号文。承诺书必须反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4.5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
3.4.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 6 号)、连建发182 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4.7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注: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均须符合3.4.6、3.4.7规定及要求。
3.4.8 本工程遵照连建发【2021】336号文要求执行,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费用按照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执行)(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3.4.9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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