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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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100号)、新区改发局《关于同意变更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的复函》、《关于变更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的函》、《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99号)、《关于同意变更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的复函》(雄安规建函〔2021〕997号)、《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E01-01-04、E01-01-05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1〕0179号)、《关于雄安体育中心项目(E01-01-03、E01-01-06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2〕0695号)、《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318号)、《关于同意变更启动区体育中心与大学园图书馆项目名称的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供热(冷)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25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三批次)-体育中心浅层地热工程设计方案意见的复函》、《关于同意变更能源项目建设主体的复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三批次)-体育中心浅层地热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部分为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浅层地热工程出资比例为新区财政资金30%,企业自筹7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地块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东北E01单元。包含4个地块编号为E01-01-03、E01-01-04、E01-01-05 、E01-01-06。四至范围:西侧为社区绿轴,北侧城市道路EA1,东侧、南侧均为高端高新产业与科研用地。
2.2本项目建设规模:
2.2.1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新建体育中心,总建筑面积18512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803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709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总建筑面积9768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60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1680平方米),设计规模30001座;体育馆总建筑面积6128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371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7573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0000座;游泳馆总建筑面积2236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67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637平方米),设计规模为2051座;门卫室120平方米,开闭站250平方米,能源中心900平方米,公共厕所360平方米,煤气调压站60平方米,锅炉房400平方米,垃圾站200平方米,地下通道1500平方米(连通E01-01-04及E01-01-05地块)。同步配套实施室外道路广场、标志指示及旗杆、室外运动场地(包括1个田径场地、7个篮球场地、5个排球场地、4个网球场地、健身步行道及健身器材等)、景观绿化(含水系)、室外照明(含场地及建筑物泛光照明)、室外综合管线等红线内室外工程。
2.2.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为新建地下供热用户站,体育馆能源站机房位于体育馆地下车库地下一层东北角,机房内设置主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等。体育馆能源站集中供冷热面积约6.1614万平米,建筑冷负荷约8.512MW,设计供/回水温度6/12℃;建筑热负荷约7.119MW,设计供/回水温度55/48℃,设计压力为1.6MPa。工程拟安装2台地源热泵机组。体育场能源站机房位于体育馆体育场能源中心地下室,机房内设置主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等。体育场能源站集中供冷热面积约8.1121万平米,建筑冷负荷约4.054MW,设计供/回水温度6/12℃;建筑热负荷约3.964MW,设计供/回水温度55/48℃,设计压力为1.6MPa。工程拟安装2台地源热泵机组。
本项目打孔987孔,其中东部绿化区域为体育馆能源站布孔640孔,西部绿化区域为体育场能源站布孔347孔。体育中心总绿化区域12.6万平米,打井占地2.25万平米。孔深为150米,孔间距为5米。市政热源为6#能源站,热源设计供/回水温度110/50℃。
2.3本项目工期要求:
2.3.1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工期要求:共计27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
2.3.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7月3,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2.4.1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小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室外BIM工程、海绵城市、景观区域配套弱电系统及垃圾站、门卫房、室外卫生间等配套设施。
小市政工程包含红线内(含户外的田径热身场,篮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室外给排水工程(雨水、污水、给水、消防)、室外再生水工程(中水)、室外配套弱电系统工程,并包含红线外各用地红线间横穿城市支路的各类市政过路管线。
园林景观工程包含软景工程(乔木、灌木、地被种植及2年养管)、硬景工程、园林水电(图纸范围内)、景观照明、景观标识标牌、构筑物小品、雕塑小品、室外运动场地、涵洞、景观桥、 成人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红线范围内所有园林景观工作内容。
室外BIM工程包括BIM深化设计、最终竣工交付等工作。
海绵城市工程包括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等。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以发包人要求、清单和图纸为准。
2.4.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包含机房内热力、电气、自控和室外地埋管、检查井及由检查井至机房的地热管道,不包含机房土建以及其它专业建筑配套设施,自来水上水和市政供电由建筑主体方接入机房内,具体以发包人要求、清单和图纸为准。
2.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④的要求:
①园林景观部分资质要求:无;
②小市政工程部分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③浅层地热工程部分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④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的要求:
①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的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类项目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竣工业绩);
②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的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竣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项目经理应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④的要求:
①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1名、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1名,2名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兼任项目总负责人;
②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③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及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均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④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 2022年1月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4)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19、2020、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承担小市政工程施工工作。
b.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及业绩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及业绩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承担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的联合体成员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c.本项目的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须由负责小市政工程施工的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浅层地热工程须由负责浅层地热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4)、(5)、(6)项要求。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00时00分00秒2023年3月29时29分00秒(北京,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100号)、新区改发局《关于同意变更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的复函》、《关于变更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的函》、《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99号)、《关于同意变更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的复函》(雄安规建函〔2021〕997号)、《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E01-01-04、E01-01-05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1〕0179号)、《关于雄安体育中心项目(E01-01-03、E01-01-06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2〕0695号)、《关于启动区体育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318号)、《关于同意变更启动区体育中心与大学园图书馆项目名称的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供热(冷)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25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三批次)-体育中心浅层地热工程设计方案意见的复函》、《关于同意变更能源项目建设主体的复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三批次)-体育中心浅层地热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部分为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浅层地热工程出资比例为新区财政资金30%,企业自筹7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地块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东北E01单元。包含4个地块编号为E01-01-03、E01-01-04、E01-01-05 、E01-01-06。四至范围:西侧为社区绿轴,北侧城市道路EA1,东侧、南侧均为高端高新产业与科研用地。
2.2本项目建设规模:
2.2.1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新建体育中心,总建筑面积18512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803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709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总建筑面积9768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60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1680平方米),设计规模30001座;体育馆总建筑面积6128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371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7573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0000座;游泳馆总建筑面积2236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67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637平方米),设计规模为2051座;门卫室120平方米,开闭站250平方米,能源中心900平方米,公共厕所360平方米,煤气调压站60平方米,锅炉房400平方米,垃圾站200平方米,地下通道1500平方米(连通E01-01-04及E01-01-05地块)。同步配套实施室外道路广场、标志指示及旗杆、室外运动场地(包括1个田径场地、7个篮球场地、5个排球场地、4个网球场地、健身步行道及健身器材等)、景观绿化(含水系)、室外照明(含场地及建筑物泛光照明)、室外综合管线等红线内室外工程。
2.2.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为新建地下供热用户站,体育馆能源站机房位于体育馆地下车库地下一层东北角,机房内设置主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等。体育馆能源站集中供冷热面积约6.1614万平米,建筑冷负荷约8.512MW,设计供/回水温度6/12℃;建筑热负荷约7.119MW,设计供/回水温度55/48℃,设计压力为1.6MPa。工程拟安装2台地源热泵机组。体育场能源站机房位于体育馆体育场能源中心地下室,机房内设置主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等。体育场能源站集中供冷热面积约8.1121万平米,建筑冷负荷约4.054MW,设计供/回水温度6/12℃;建筑热负荷约3.964MW,设计供/回水温度55/48℃,设计压力为1.6MPa。工程拟安装2台地源热泵机组。
本项目打孔987孔,其中东部绿化区域为体育馆能源站布孔640孔,西部绿化区域为体育场能源站布孔347孔。体育中心总绿化区域12.6万平米,打井占地2.25万平米。孔深为150米,孔间距为5米。市政热源为6#能源站,热源设计供/回水温度110/50℃。
2.3本项目工期要求:
2.3.1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工期要求:共计27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
2.3.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7月3,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2.4.1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雄安体育中心项目小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室外BIM工程、海绵城市、景观区域配套弱电系统及垃圾站、门卫房、室外卫生间等配套设施。
小市政工程包含红线内(含户外的田径热身场,篮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室外给排水工程(雨水、污水、给水、消防)、室外再生水工程(中水)、室外配套弱电系统工程,并包含红线外各用地红线间横穿城市支路的各类市政过路管线。
园林景观工程包含软景工程(乔木、灌木、地被种植及2年养管)、硬景工程、园林水电(图纸范围内)、景观照明、景观标识标牌、构筑物小品、雕塑小品、室外运动场地、涵洞、景观桥、 成人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红线范围内所有园林景观工作内容。
室外BIM工程包括BIM深化设计、最终竣工交付等工作。
海绵城市工程包括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等。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以发包人要求、清单和图纸为准。
2.4.2 雄安体育中心项目浅层地热工程:包含机房内热力、电气、自控和室外地埋管、检查井及由检查井至机房的地热管道,不包含机房土建以及其它专业建筑配套设施,自来水上水和市政供电由建筑主体方接入机房内,具体以发包人要求、清单和图纸为准。
2.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④的要求:
①园林景观部分资质要求:无;
②小市政工程部分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③浅层地热工程部分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④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的要求:
①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的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类项目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竣工业绩);
②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的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竣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项目经理应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④的要求:
①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1名、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1名,2名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兼任项目总负责人;
②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③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及浅层地热工程项目经理均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④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 2022年1月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4)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19、2020、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承担小市政工程施工工作。
b.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及业绩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及业绩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承担小市政工程及浅层地热工程的联合体成员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c.本项目的小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须由负责小市政工程施工的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浅层地热工程须由负责浅层地热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4)、(5)、(6)项要求。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00时00分00秒2023年3月29时29分00秒(北京,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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