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普光采气厂吸污车购置吸污车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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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采气厂吸污车购置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普光采气厂吸污车购置(WZ20230221-2603-2426-B1)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吸污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招标范围:
2.3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本招标项目实行总金额限价控制。
3.1.7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健康认证体系证明资料,认证范围专用汽车生产,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1.8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做出承诺满足技术规格书及交货期要求。
3.1.9投标人应具有覆盖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加工、检测和检验设备,并提供相应设备清单(不限于剪板机、卷板机、自动焊接机、无损检测等)照片及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发票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必须清晰可见)。
3.1.10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发动机、底盘等主要部件的制造厂商、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
3.1.11投标人须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包括现场安装、维修、调试。接到用户需求时,响应不超过2小时,保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1.12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协助及时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3.1.13未做易派客信用认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做出书面承诺:“中标后,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人信用认证(生产商同时作产品质量评价),3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未履行承诺的供应商纳入投标不诚信记录,在新一轮招标评标中予以扣分。(提供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14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至少2笔国六排放标准制造的吸污车或供液车应用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和销售发票影印件;产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公告参数页截图;至少近两年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用户使用证明。
3.1.1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承诺吸污车储水罐为自主生产,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氮气罐须提供与技术规格书要求对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如外协须提供生产厂家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3.1.16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1年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1.1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8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15:00时至2023年3月16:00时(北京,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元,售后不退。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普光采气厂吸污车购置(WZ20230221-2603-2426-B1)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吸污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专用汽车 |
1.00 |
辆 |
包1-吸污车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本招标项目实行总金额限价控制。
3.1.7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健康认证体系证明资料,认证范围专用汽车生产,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1.8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做出承诺满足技术规格书及交货期要求。
3.1.9投标人应具有覆盖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加工、检测和检验设备,并提供相应设备清单(不限于剪板机、卷板机、自动焊接机、无损检测等)照片及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发票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必须清晰可见)。
3.1.10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发动机、底盘等主要部件的制造厂商、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
3.1.11投标人须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包括现场安装、维修、调试。接到用户需求时,响应不超过2小时,保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1.12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协助及时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3.1.13未做易派客信用认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做出书面承诺:“中标后,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人信用认证(生产商同时作产品质量评价),3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未履行承诺的供应商纳入投标不诚信记录,在新一轮招标评标中予以扣分。(提供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14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内至少2笔国六排放标准制造的吸污车或供液车应用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和销售发票影印件;产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公告参数页截图;至少近两年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用户使用证明。
3.1.1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承诺吸污车储水罐为自主生产,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氮气罐须提供与技术规格书要求对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如外协须提供生产厂家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3.1.16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1年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1.1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8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15:00时至2023年3月16:00时(北京,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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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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