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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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的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已由连行审备23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自筹,现已落实。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
2.2 标段编号:32070
2.3 工程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片区;
2.4 工程规模: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管道设计起点为东晋路恒瑞制药现有热力管网主管道,设计终点为昌圩路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外墙预留管口,总长度约3300M,管道主要采用地埋敷设,管道补偿器主要采用旋转补偿器和自然补偿方式,医院内部管道长度约420M,管道采用架空敷设,具体详见图纸。
2.5 工期要求:13
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一个标段;
2.8 本工程招标范围: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9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21076526.03元人民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企业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GB2级、GC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并具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4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无在其它项目变更(需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未超过6个月的情形}且中标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17号文。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
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2年08月-2023年0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超出招标文件规定
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
(8)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投标企业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10)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围串标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件精神。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2023年03月16 日至2023年03月 23日。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2023年 03月 29 日9时00分(北京
)。
1、招标条件
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的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已由连行审备23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自筹,现已落实。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
2.2 标段编号:32070
2.3 工程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片区;
2.4 工程规模: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管道设计起点为东晋路恒瑞制药现有热力管网主管道,设计终点为昌圩路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外墙预留管口,总长度约3300M,管道主要采用地埋敷设,管道补偿器主要采用旋转补偿器和自然补偿方式,医院内部管道长度约420M,管道采用架空敷设,具体详见图纸。
2.5 工期要求:13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一个标段;
2.8 本工程招标范围:新建大浦路至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院区供热蒸汽管道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9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21076526.03元人民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企业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GB2级、GC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并具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4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无在其它项目变更(需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未超过6个月的情形}且中标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函17号文。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2年08月-2023年0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超出招标文件规定
(8)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投标企业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10)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围串标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件精神。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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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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