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概算38133.60万元,其中工程费33705.00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是原有建筑维修改造和新建地下停车库。该地块占地面积52817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4186.54平方米,其中,维修改造总建筑面积56664.37平方米(地上51977.57平方米、地下4686.8平方米);新建地下二层停车库17291.38平方米,地上新建230.79平方米,设地下机动车停车位470个,地面机动车停车位140个。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杭州市文三路140 号(原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三校区)。
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BIM设计技术应用、过程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试运行配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以及EPC总承包管理服务,项目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①设计:包含初步设计优化和深化、项目建设内容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和各类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精装修设计、加固深化设计、门窗深化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计、人防设计、泛光照明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海绵城市设计、交通设施及标志标线设计、配电工程设计等本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的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BIM技术应用:为本项目开展并提供BIM 技术服务,提供阶段性BIM成果资料,并提供最终BIM运维模型。要求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总协调工作等。
②材料设备采购:包括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所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充电桩、光伏板、抗震支架、智能化系统设备、标志标牌等)的采购及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保服务等。
③工程施工:三通一平、临时设施、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桩基、土方(含外运及消纳)、建筑、结构、加固、给排水、暖通、电气、基坑围护、幕墙、装修、智能化、消防、人防、泛光照明、苗木迁移、景观绿化、市政及室外配套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等管线施工)、厨房、交通设施及标志标线、标识标牌、电梯、空调、充电桩,以及配电、给水、燃气等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其中:开闭所设备、电力计量表箱、计量水表以外供水管线及设备、燃气等由总承包单位根据需要委托电力、水务、燃气等相关专业单位设计并实施。
④工程总承包其他服务(包含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专项服务):
一是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特点,进行EPC总承包项目规划,报招标人同意后,负责按确定的目标组织实施并实现建设目标;
二是本项目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和参建各方的工作;
三是组织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等项目涉及的报批报建等手续;
四是组织各项专家论证会;
五是成品保护;
六是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各类专项验收(含环保、规划、消防、防雷、卫生、交警、人防、绿化、通水、通电、通气等职能部门的所有专项验收);
七是工程调试、试运行及移交;
八是竣工资料城建归档;
九是配合完成工程备案及产权办理;
十是对建设和使用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有关设备运行的技术培训;
十一是质保期的保修服务;
十二是与本工程相关的除现行相关法规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外的所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造价咨询及监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核对图纸、实测绘、房产要素测绘、项目定位、周边房屋安全监测及鉴定、±0.00 测绘、工程竣工测绘、竣工绿化测绘、人防面积测绘、土地复核验收、管线测量等、档案管理费、环保验收等第三方服务,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实施。
备注: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计划工期:总工期:360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总工期。
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工期:330个日历天(自收到中标通知书3历天起计算施工工期)。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1)、(2)项资质: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 2家,若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
②项目负责人需由牵头单位拟派;
③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作职责;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⑤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⑦联合体各方均应至少具备本次招标要求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中的任意一项。但联合体应当满足设计与施工两项资质要求。
R3.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R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中国境内以下业绩(1)、(2)、(3)之一:
(1)自 2018 年 1 月1 日【以竣(交)工验收
为准】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
为准】以来,承接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施工图设计任务)。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竣(交)工验收
为准】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绩。
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描述。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业绩同时提供①合同和②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合同、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按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合同的顺序认定。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否则不予认可。
“公共建筑”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中 2.0.3 定义为准,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不包含住宅、厂房、仓储物流等。
注:①设计业绩认可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类业绩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设计类业绩,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类业绩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设计类业绩按对应的设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②施工总承包业绩认可工程总承包中已完成的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业绩按施工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提供;③分包业绩不予认可;④允许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业绩,但提供的类似业绩工作任务应与其在本次投标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对其在联合体业绩中的身份不作要求。⑤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复制件。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拟派);R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拟派的需提供)。
2.施工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R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拟派。
3.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拟派。
4.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
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
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5.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牵头人拟派)具备以下“(1)、(2)、(3)”条业绩之一的即可: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竣(交)工验收
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
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合同内容必须包含施工图设计任务)。允许提供符合上述业绩要求并包含工程设计工作内容的全过程咨询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其中担任设计分项负责人职务。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竣(交)工验收
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绩。
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提供合同(设计项目业绩认可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设计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设计业绩按对应的设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描述。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业绩同时提供①合同和②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合同、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仅指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
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否则不予认可。
“公共建筑”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中2.0.3 定义为准,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不包含住宅、厂房、仓储物流等。
(三)其他:
R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拟派。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19年1月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3.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满足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由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其中一个(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为施工单位的可兼任施工负责人;牵头人为设计单位的可兼任设计负责人),但以上拟派施工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2023 年3月1
至2023 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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