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营维护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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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查看受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营维护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磋商项目的名称、内容、预算
1、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营维护项目;
2、项目内容: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3、采购预算:本项目预算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元整,(小写)¥850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系统设备损坏购买设备的费用),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仅对项目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合同签订:合同期满后,经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续签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为1年,项目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合格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提供法人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或2022年财务状况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1.3、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4、供应商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1.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关干促进残症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供应商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报价资格。
三、获取磋商文件:2023年03月2至2023年03月2(9:00-12:00,14:30-17:30)(工作)。
一、磋商项目的名称、内容、预算
1、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营维护项目;
2、项目内容: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3、采购预算:本项目预算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元整,(小写)¥850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系统设备损坏购买设备的费用),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仅对项目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合同签订:合同期满后,经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续签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为1年,项目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合格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提供法人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或2022年财务状况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1.3、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4、供应商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1.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关干促进残症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供应商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报价资格。
三、获取磋商文件:2023年03月2至2023年03月2(9:00-12:00,14:30-17:3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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