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核心区综合管廊二期工程PPP项目绩效评价服务采购公告
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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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JSJC2023032301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核心区综合管廊二期工程PPP项目绩效评价服务
1.3预算金额:50万元
1.4最高限价:50万元
1.5采购需求:①完成建设期绩效评价工作。②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每年绩效评价工作。③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调研,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1.6服务期限、时效:自进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至完成运营期第3年绩效评价并出具正式报告止。各阶段工期目标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
1.7质量目标: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20】105号)等相关要求。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说明: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后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将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说明:将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说明: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
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提供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2.8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2.9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10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请于2023年03月23日17时00分至2023年03月3
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报名
1.1项目编号:JSJC2023032301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核心区综合管廊二期工程PPP项目绩效评价服务
1.3预算金额:50万元
1.4最高限价:50万元
1.5采购需求:①完成建设期绩效评价工作。②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每年绩效评价工作。③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调研,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1.6服务期限、时效:自进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至完成运营期第3年绩效评价并出具正式报告止。各阶段工期目标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
1.7质量目标: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20】105号)等相关要求。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说明: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后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将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说明:将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说明: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
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提供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2.8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2.9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10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请于2023年03月23日17时00分至2023年0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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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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