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股改至IPO上市阶段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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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股改至IPO上市阶段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为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专业从事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秸秆、可接收的工业垃圾、污泥)处理,电力生产销售和供热销售等。经过近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22年11月已建成省内安庆、淮南、滁州、阜阳、池州、宿州、合肥长丰、合肥龙泉山等16个投运项目和省外乾县项目,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9家,总装机容量397MW,固废处理能力1.69万吨/日。截至2021年12月3,资产总额97.66亿元,所有者权益31.94亿元,2021年实现收入12.86亿元,净利润1.16亿元。
2.2招标范围:配合招标人完成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务相关工作,最终实现招标人在北交所IPO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上市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为本次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的工作方案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2)就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供咨询;
3)参与招标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人的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总体方案及工作表,应依据表完成工作;
4)制作、编制上市所需的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5)审查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6)解决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
7)协助招标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建议;
8)对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以及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建议;
9)对招标方在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鉴证;
10)对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法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验证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11)协助甲方解决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相关的其他问题。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北交所IPO上市工作全部结束之日止。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2自2019年1月以来,投标人作为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具有服务IPO或新三板或上市公司再融资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各类资本运作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须提供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发文或交易所公告或巨潮资讯网公告为准);
3.3拟服务于本项目的团队无不良执业记录(提供承诺);
3.4投标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承诺);
3.5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6投标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7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承诺】;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29:00至2023年4月117:00 (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股改至IPO上市阶段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为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专业从事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秸秆、可接收的工业垃圾、污泥)处理,电力生产销售和供热销售等。经过近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22年11月已建成省内安庆、淮南、滁州、阜阳、池州、宿州、合肥长丰、合肥龙泉山等16个投运项目和省外乾县项目,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9家,总装机容量397MW,固废处理能力1.69万吨/日。截至2021年12月3,资产总额97.66亿元,所有者权益31.94亿元,2021年实现收入12.86亿元,净利润1.16亿元。
2.2招标范围:配合招标人完成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务相关工作,最终实现招标人在北交所IPO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上市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为本次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的工作方案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2)就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供咨询;
3)参与招标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人的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总体方案及工作表,应依据表完成工作;
4)制作、编制上市所需的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5)审查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6)解决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阶段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
7)协助招标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建议;
8)对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以及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建议;
9)对招标方在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鉴证;
10)对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法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验证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11)协助甲方解决改制、新三板挂牌至北交所IPO上市相关的其他问题。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北交所IPO上市工作全部结束之日止。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2自2019年1月以来,投标人作为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具有服务IPO或新三板或上市公司再融资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各类资本运作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须提供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发文或交易所公告或巨潮资讯网公告为准);
3.3拟服务于本项目的团队无不良执业记录(提供承诺);
3.4投标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承诺);
3.5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6投标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7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承诺】;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29:00至2023年4月117:00 (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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