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服务部国产轮胎采购项目再次公告
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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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面服务部国产轮胎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本项目是为了使我公司各类国产设备用轮胎质量有所保障,供应渠道及时畅通,以此来保障车辆、设备的可靠性,保障日常生产的需求。(清单详见附件1)
1.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承诺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轮胎,所提供轮胎必须为原厂生产,必须与原厂的规格型号一致,完全符合轮胎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标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等),满足使用要求。
(2)供应商有责任协助做好其所供物料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及时分析改进市场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
(3)供应商提供的轮胎从生产日期起至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不超过18个月。(例:若要求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的
为2023年7月
,那所提供轮胎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不早于2022年第1周。)
(4)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如采购方需要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货物通知的次日供货,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的,采购方有权退货,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轮胎,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6)对于检验存在质量缺陷或安装使用后无法恢复设备使用性能的物料,根据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做出让步接收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货物的隐蔽瑕疵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货物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该货物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应免费向采购方提供轮胎压装,更换内胎、气门芯、气门嘴、密封圈等服务,必要时协助采购方进行轮胎的装卸工作。
(3)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安全消防知识,施工车辆应通过国家车辆年检,大型工具应进行登记备案。
(4)在采购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采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
(5)供应商须将轮胎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在此之前,应做好质量控制,必要的时候附带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3.交付
和地点要求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告知采购方交货日期,并且按照承诺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收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轮胎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货物交付
的,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采购方有权撤销原订单,重新下达订单,调整货物交付
,具体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
(3)物料每个最小包装单元必须齐全有效,物料的包装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包装费用不得另外收取。供应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包装,不予保存。
(4)供应商保证提供符合设备厂商生产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
(5)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遵守采购方常态化防控措施。如新冠疫情严重时,供应商应遵守采购方因时因势防控措施的调整。
4.验收标准
(1)所有到货轮胎,必须有采购订单,无采购订单不予验收;轮胎的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采购订单内容一致,若出现规格型号、数量不符情况的不予验收。
(2)所有到货轮胎包装必须完整,若出现破损、潮湿、污染的情况不予验收。轮胎规格型号与外包装一致,装箱单等单据齐全,若出现规格型号不符、单据不全的情况不予验收。
(3)所有到货轮胎外观须完整,若出现磕碰、裂纹、变形、破损、油垢、锈蚀等情形且情况严重的不予验收。
(4)所有轮胎必须与原厂的规格型号一致,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不满足标准或使用要求的不予验收。若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货物,对不接收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货物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七)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供应商应具备销售国产轮胎类似项目的主要客户及相关业绩,并附凭证或1-2份合同。
(九)供应商应至少具备清单中任意一品牌轮胎生产商的销售授权资格。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采购公告发布
为2023年04月0
至2023年04月1
23时59分 (北京
,下同)进行报名
(一)项目名称:地面服务部国产轮胎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本项目是为了使我公司各类国产设备用轮胎质量有所保障,供应渠道及时畅通,以此来保障车辆、设备的可靠性,保障日常生产的需求。(清单详见附件1)
1.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承诺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轮胎,所提供轮胎必须为原厂生产,必须与原厂的规格型号一致,完全符合轮胎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标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等),满足使用要求。
(2)供应商有责任协助做好其所供物料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及时分析改进市场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
(3)供应商提供的轮胎从生产日期起至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不超过18个月。(例:若要求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的
(4)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如采购方需要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货物通知的次日供货,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的,采购方有权退货,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轮胎,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6)对于检验存在质量缺陷或安装使用后无法恢复设备使用性能的物料,根据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做出让步接收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货物的隐蔽瑕疵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货物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该货物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应免费向采购方提供轮胎压装,更换内胎、气门芯、气门嘴、密封圈等服务,必要时协助采购方进行轮胎的装卸工作。
(3)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安全消防知识,施工车辆应通过国家车辆年检,大型工具应进行登记备案。
(4)在采购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采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
(5)供应商须将轮胎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在此之前,应做好质量控制,必要的时候附带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3.交付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告知采购方交货日期,并且按照承诺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收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轮胎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货物交付
(3)物料每个最小包装单元必须齐全有效,物料的包装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包装费用不得另外收取。供应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包装,不予保存。
(4)供应商保证提供符合设备厂商生产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
(5)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遵守采购方常态化防控措施。如新冠疫情严重时,供应商应遵守采购方因时因势防控措施的调整。
4.验收标准
(1)所有到货轮胎,必须有采购订单,无采购订单不予验收;轮胎的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采购订单内容一致,若出现规格型号、数量不符情况的不予验收。
(2)所有到货轮胎包装必须完整,若出现破损、潮湿、污染的情况不予验收。轮胎规格型号与外包装一致,装箱单等单据齐全,若出现规格型号不符、单据不全的情况不予验收。
(3)所有到货轮胎外观须完整,若出现磕碰、裂纹、变形、破损、油垢、锈蚀等情形且情况严重的不予验收。
(4)所有轮胎必须与原厂的规格型号一致,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不满足标准或使用要求的不予验收。若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货物,对不接收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货物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七)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供应商应具备销售国产轮胎类似项目的主要客户及相关业绩,并附凭证或1-2份合同。
(九)供应商应至少具备清单中任意一品牌轮胎生产商的销售授权资格。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采购公告发布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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