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2023年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标段)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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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2023年实验室试剂、耗材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二次
预算金额(元): 1090672.00
最高限价(如有): 1090672.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包含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提供查询结果)。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5)投标产品涉及进口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凡中国总代理或本地区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原件的必须附有溯源性代理证书)。 (6)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3-04-10 00:00:00 至 2023-04-18 00:00:00
预算金额(元): 1090672.00
最高限价(如有): 1090672.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2023年实验室其他试剂、耗材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二次 |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090672.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090672.00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包含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提供查询结果)。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5)投标产品涉及进口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凡中国总代理或本地区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原件的必须附有溯源性代理证书)。 (6)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3-04-10 00:00:00 至 2023-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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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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