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一次物资专项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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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的货物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就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一次物资专项公开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二、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货物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需求一览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物资类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
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设备,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设备的资格要求。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4.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投标人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8.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0.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3.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
14.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黑名单”(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PDF文件),未提供有效“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17.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18.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
19.为承诺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行为,在商务文件中提供“特定关系公司投标合法性”承诺函(格式详见第X章招标文件格式)。在中标后续各环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保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供应商承担。
20.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委托中介机构、中间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串通投标,以及侵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投标人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予以处理。
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同一个单位派人或者同一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踏勘现场、提出异议、澄清答复、领取中标通知书等;通过邮件、快递形式寄出投标文件或收取中标通知书的,如不同投标人寄出、收件地址或人员相同的。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其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极大,应当先行给予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投标文件内容整段内容一致,投标文件排版格式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有规律性的百分比等。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⑦招投标实现电子化的情形下, 不同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⑧举报人提供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
2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4)商务文件中未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工商行政网站年检记录截屏打印件);
(5)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或提供过期证照的;
(6)所提供的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有效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如专业资质业绩要求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可根据企业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12)未提供经过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2019年-2021年);
(13)超过最高限价的;
(14)单价明显低于成本的,超出或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单价4倍及以上的;
(15)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
22.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2)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附制造商授权委托书的;
(3)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或提供过期证照的;
(4)所提供的制造商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次招标1602000-包1接受代理商/集货商投标,
(二)投标人及其投标的物资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
参见附件1: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的单位,请于2023年4月1
至2023年4月1
进行报名。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就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一次物资专项公开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二、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货物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需求一览表。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20 |
物资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物资类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4.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投标人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8.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0.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3.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
14.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黑名单”(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PDF文件),未提供有效“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17.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18.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
19.为承诺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行为,在商务文件中提供“特定关系公司投标合法性”承诺函(格式详见第X章招标文件格式)。在中标后续各环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保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供应商承担。
20.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委托中介机构、中间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串通投标,以及侵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投标人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予以处理。
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同一个单位派人或者同一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踏勘现场、提出异议、澄清答复、领取中标通知书等;通过邮件、快递形式寄出投标文件或收取中标通知书的,如不同投标人寄出、收件地址或人员相同的。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其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极大,应当先行给予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投标文件内容整段内容一致,投标文件排版格式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有规律性的百分比等。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⑦招投标实现电子化的情形下, 不同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⑧举报人提供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
2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4)商务文件中未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工商行政网站年检记录截屏打印件);
(5)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或提供过期证照的;
(6)所提供的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有效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如专业资质业绩要求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可根据企业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12)未提供经过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2019年-2021年);
(13)超过最高限价的;
(14)单价明显低于成本的,超出或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单价4倍及以上的;
(15)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
22.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2)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附制造商授权委托书的;
(3)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未按专用资质业绩要求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或提供过期证照的;
(4)所提供的制造商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次招标1602000-包1接受代理商/集货商投标,
(二)投标人及其投标的物资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
参见附件1: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的单位,请于2023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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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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