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后勤产业集团非事业编制职工意外伤害险项目(二次)竞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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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财经大学后勤产业集团非事业编制职工意外伤害险项目(二次)已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云南财经大学后勤产业集团非事业编制职工意外伤害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YNTTCG20230094)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诚邀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采购内容:
4、采购预算:70400.00元/年(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整);三年:211200.00元(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单价最高限价:110元/人/年,预估参保人数640人(合同按实际人数签订)。
5、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至2022年度任意两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2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财务报告;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税所属在2022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税收缴纳凭证),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缴费所属在2022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缴纳(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社保资金缴纳凭证),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参加本项目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未满三年的供应商提供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在“信用中国”网站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信用查询截止:本项目公告发布以后(含发布当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此项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后交由谈判小组进行审查,查询记录为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必须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2.2具有企业负责人资质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参与投标,但必须取得法人/负责人机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2.3 2021年1月至今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中第(四)条至(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处罚期届满的除外。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其中“罚款”达到“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的以下罚款金额的属于重大违法行政处罚:(1)银保监会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2)银保监局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3)银保监分局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达到“办法”第六十条中“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
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即: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②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技术方案及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2023年4月1至2023年4月1(节假日除外),每日09:00—12:00,14:00—17:00。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采购内容:
项目内容 |
数量 |
保险内容 |
保险服务期限 |
非事业编制职工意外伤害险 |
640人 |
非事业编制职工(合同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意外伤害险 |
3年(合同一年一签) |
5、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至2022年度任意两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2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财务报告;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税所属在2022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税收缴纳凭证),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缴费所属在2022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缴纳(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可提供总公司社保资金缴纳凭证),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参加本项目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未满三年的供应商提供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在“信用中国”网站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信用查询截止:本项目公告发布以后(含发布当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此项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后交由谈判小组进行审查,查询记录为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必须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2.2具有企业负责人资质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参与投标,但必须取得法人/负责人机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2.3 2021年1月至今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中第(四)条至(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处罚期届满的除外。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其中“罚款”达到“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的以下罚款金额的属于重大违法行政处罚:(1)银保监会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2)银保监局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3)银保监分局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达到“办法”第六十条中“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
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即: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②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技术方案及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2023年4月1至2023年4月1(节假日除外),每日09:00—12:00,14:00—17:00。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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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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