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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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722303230001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已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 连高审批复5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香海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已落实到位,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总承包(EPC)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连云港高新区海州工业园海州工业集中区东片区,道路北起梧桐路,南至埃字河路。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道路全长1507.583米,宽30米,为城市次干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给水工程等。
2.1.3招标控制价:9289.23 万元,其中:设计费用投标限价 118 万元,施工费用投标限价 9171.23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8471.23万元,暂列金额700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注:投标人投标总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39历天,以实际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其中设计工期3历天(施工开工前必须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2.2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要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深化设计,内容要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设计成果也不予以退回。
2.3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要求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图纸报批、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验收工作、设计管理(对本项目所有相关设计及设计工作之外的设计内容提供总控、协调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后续服务等。具体包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包含土石方开挖、外运、回填等,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土方类别、弃置场地、种植土回填、对沟塘、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的设计和施工处理,含渣土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包含挖基坑土方、弃置、路名牌、指路标志牌、五合一禁止禁令标志牌、分车道标志牌、智慧公交站台、限速、电子警察标杆及设备、信号灯、电缆保护管、交通标线、系统接入连云港市交警支队统一的信号控制系统平台等)、排水(雨水、污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3)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器具的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以及后续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项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
(4)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 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编制项目施工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结算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
(5)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含清苗和清理建筑垃圾)、场地回填及整理(土石方)、现场七通一平(含临时水电办理,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结算时概不调整)。
(6)道路信号灯、监控、公交站台电源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接入点并含入报价中。
(7)本项目与沿线道路交叉口、道路两侧现状企业或小区出入口等,如在初步设计图纸中未体现,由投标人现场踏勘,在施工图设计中综合考虑,并负责报批报建和施工,满足使用需求和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8)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设计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建设单位等单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作为竣工验收证明。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03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项目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退休人员。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01月0以来,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600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或设计业绩。
备注: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2)类似业绩认定,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三者缺一不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工程造价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为准。
(3)类似业绩如为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认定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须要明示的内容。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不能明示项目工程造价,须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5)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真实、有效、最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不予认可。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且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3号、苏清办【2014】5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苏清办【2021】5号、苏清办【2022】17号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报名时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上述文件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自负。如中标后被投诉该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且未解禁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人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4)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规定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2年10至2023年03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标段编号:3207722303230001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已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 连高审批复5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香海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已落实到位,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无锡连云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金桦路(梧桐路-埃字河路)新建工程总承包(EPC)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连云港高新区海州工业园海州工业集中区东片区,道路北起梧桐路,南至埃字河路。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道路全长1507.583米,宽30米,为城市次干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给水工程等。
2.1.3招标控制价:9289.23 万元,其中:设计费用投标限价 118 万元,施工费用投标限价 9171.23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8471.23万元,暂列金额700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注:投标人投标总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39历天,以实际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其中设计工期3历天(施工开工前必须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2.2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要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深化设计,内容要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设计成果也不予以退回。
2.3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要求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图纸报批、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验收工作、设计管理(对本项目所有相关设计及设计工作之外的设计内容提供总控、协调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后续服务等。具体包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包含土石方开挖、外运、回填等,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土方类别、弃置场地、种植土回填、对沟塘、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的设计和施工处理,含渣土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包含挖基坑土方、弃置、路名牌、指路标志牌、五合一禁止禁令标志牌、分车道标志牌、智慧公交站台、限速、电子警察标杆及设备、信号灯、电缆保护管、交通标线、系统接入连云港市交警支队统一的信号控制系统平台等)、排水(雨水、污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3)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器具的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以及后续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项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
(4)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 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编制项目施工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结算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
(5)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含清苗和清理建筑垃圾)、场地回填及整理(土石方)、现场七通一平(含临时水电办理,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结算时概不调整)。
(6)道路信号灯、监控、公交站台电源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接入点并含入报价中。
(7)本项目与沿线道路交叉口、道路两侧现状企业或小区出入口等,如在初步设计图纸中未体现,由投标人现场踏勘,在施工图设计中综合考虑,并负责报批报建和施工,满足使用需求和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8)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设计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建设单位等单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作为竣工验收证明。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03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项目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退休人员。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01月0以来,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600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或设计业绩。
备注: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2)类似业绩认定,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三者缺一不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工程造价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为准。
(3)类似业绩如为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认定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等须要明示的内容。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不能明示项目工程造价,须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5)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真实、有效、最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不予认可。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且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3号、苏清办【2014】5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苏清办【2021】5号、苏清办【2022】17号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报名时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上述文件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自负。如中标后被投诉该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且未解禁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人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总承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4)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规定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2年10至2023年03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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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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