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交岔乡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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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彭阳县交岔乡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8.741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741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文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供应商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如符合以上政策标准,应提供声明函,未提供者不予以认定(自然人无须提供以上声明函);
(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4)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号)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未被“信用中国”官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体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4月2 至 2023年04月2,每天8:30至12:00,14:00至18: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023年05月1 09点30分(北京)
开标:2023年05月1 09点30分(北京)
项目名称:彭阳县交岔乡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8.741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741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 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彭阳县交岔乡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587410.00 |
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项目,延续服务期限为3年,年度预算金 额587410.00元/年,三年总预算为1762230.00元。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587410.00 |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文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供应商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如符合以上政策标准,应提供声明函,未提供者不予以认定(自然人无须提供以上声明函);
(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4)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号)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未被“信用中国”官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体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提供响应证明材料。(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4月2 至 2023年04月2,每天8:30至12:00,14:00至18: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023年05月1 09点30分(北京)
开标:2023年05月1 09点30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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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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