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1、2、9标段)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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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S23ZCH019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1、2、9标段)
预算金额:40.97272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97272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试剂耗材类按照甲方实际工作需求,提交订货订单后30天内供货;设备类60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供应商主体类型做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71 号文件执行。
2.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3.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须提供信用查询记录;3.4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还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5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项目投标。3.10本项目1标段、9标段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4月23日 至 2023年04月2,每天8:00至14:00,12:00至21:00。
项目编号:WS23ZCH019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1、2、9标段)
预算金额:40.97272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97272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1、2、9标段) |
医用物资采购 |
1 |
评估范围: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具体需求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409727.20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409727.20 |
|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供应商主体类型做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71 号文件执行。
2.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3.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须提供信用查询记录;3.4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还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5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提供《资格承诺函》;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项目投标。3.10本项目1标段、9标段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4月23日 至 2023年04月2,每天8:00至14:00,12:00至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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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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