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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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的杭州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已批准实施,拟进行竞争性磋商。项目资金来自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欢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此次磋商。
一、项目名称
1、采购项目: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采购形式:公开竞争性磋商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概况:杭州办公家具采购(会议桌椅、办公桌椅等)。
2、送货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与明石路交叉口德金商务中心2号楼905室。
3、合同期:45天。
4、质保期:5年。
5、货款的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6、项目预算:30.07万元。
7、中标原则:综合评标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单位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近1年(2022年全年)的缴税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提供依法缴税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第三方事务所审计过的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供应商应该能够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承诺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供应商须为家具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
(8)供应商在杭州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或指定售后服务机构。(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有效的总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及租房合同对应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指定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指定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指定售后服务机构公章。)
(9)供应商自2020年1月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办公家具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能反映合作、供货内容等重要合同要素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结算发票复印件以及发票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截图,无法反映相关信息的视为未提供。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否则视为未提供。合同能够体现合同金额的仅须提供任意一张对应结算发票,合同无法反映合同金额的须提供累计金额的发票。)
(10)供应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查询截图,未提供查询截图的可现场查询;原件备查)
(11)供应商或其所投品牌制造商须具备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即“十环”认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采购人暂停或取消采购人磋商项目投标资格,或被采购人评定为D级,或纳入采购人供应商准入限制名单(尚未移出)/灰名单(尚未移出)/黑名单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及其分子公司企业有经济或法律纠纷;
5.投标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
6.投标人有行贿行为的;
7.投标人存在采购人在职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入股情形的;
8.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标行为。
(如无上述1-9条所列情形的,须提供承诺函)
四、磋商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1、报名截止:2023年4月2起至2023年5月11时止,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节假日除外)
一、项目名称
1、采购项目: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采购形式:公开竞争性磋商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概况:杭州办公家具采购(会议桌椅、办公桌椅等)。
2、送货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与明石路交叉口德金商务中心2号楼905室。
3、合同期:45天。
4、质保期:5年。
5、货款的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6、项目预算:30.07万元。
7、中标原则:综合评标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单位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近1年(2022年全年)的缴税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提供依法缴税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第三方事务所审计过的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供应商应该能够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承诺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供应商须为家具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
(8)供应商在杭州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或指定售后服务机构。(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有效的总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及租房合同对应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指定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指定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指定售后服务机构公章。)
(9)供应商自2020年1月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办公家具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能反映合作、供货内容等重要合同要素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结算发票复印件以及发票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截图,无法反映相关信息的视为未提供。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否则视为未提供。合同能够体现合同金额的仅须提供任意一张对应结算发票,合同无法反映合同金额的须提供累计金额的发票。)
(10)供应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查询截图,未提供查询截图的可现场查询;原件备查)
(11)供应商或其所投品牌制造商须具备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即“十环”认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采购人暂停或取消采购人磋商项目投标资格,或被采购人评定为D级,或纳入采购人供应商准入限制名单(尚未移出)/灰名单(尚未移出)/黑名单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及其分子公司企业有经济或法律纠纷;
5.投标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
6.投标人有行贿行为的;
7.投标人存在采购人在职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入股情形的;
8.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标行为。
(如无上述1-9条所列情形的,须提供承诺函)
四、磋商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1、报名截止:2023年4月2起至2023年5月11时止,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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