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食堂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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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GC-ZB-G-2023-055-1
项目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食堂服务项目
预算价:275.8万元
采购需求:中标人根据要求自行配备厨师长、主厨、厨师、面点师、服务主管等相关岗位人员(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招标项目,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均有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3.1.8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②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9投标人未被列入中信银行供应商禁用、退出名单;
3.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 (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
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
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函”。(6)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
截止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6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规定。(8) 投标人未被列入中信银行供应商禁用、退出名单;是指提交“投标人未被列入中信银行供应商禁用、退出名单的书面声明函”。
注2:若投标人为集团或总公司的,资格标准3.1.2条、3.1.3条、3.1.4条所提供的材料须为集团或总公司自身的材料;若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标准第3.1.2条、3.1.3条、3.1.4条可提供自身或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材料。除第3.1.2条、3.1.3条、3.1.4条外,资格标准要求的其他条款均须以投标人的名义提供,否则该证明材料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为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应同时提供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否则该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5月0
至2023年05月1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8:00至12:00,
14:30至18: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100.0元(人民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2023年05月1
09:30(北京
)
开标
:2023年05月1
09:30(北京
)
项目编号:FJGC-ZB-G-2023-055-1
项目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食堂服务项目
预算价:275.8万元
采购需求:中标人根据要求自行配备厨师长、主厨、厨师、面点师、服务主管等相关岗位人员(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招标项目,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均有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3.1.8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②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9投标人未被列入中信银行供应商禁用、退出名单;
3.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 (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
注2:若投标人为集团或总公司的,资格标准3.1.2条、3.1.3条、3.1.4条所提供的材料须为集团或总公司自身的材料;若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标准第3.1.2条、3.1.3条、3.1.4条可提供自身或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材料。除第3.1.2条、3.1.3条、3.1.4条外,资格标准要求的其他条款均须以投标人的名义提供,否则该证明材料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为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应同时提供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否则该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三、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100.0元(人民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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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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