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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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以通行审批【2023】5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通吕运河南岸中段,西起外环西路、东至通扬运河。
2.1.2建设规模:建设总面积约8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停车场、园路步道、景观小品、景观、雕塑、广场景观、排水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1350万元。
2.1.4工期要求:12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竣工日期:2023年9月。中标公示结束后一周内进场施工(具体工期必须服从招标人要求)。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园路步道、景观小品、景观、雕塑、广场景观、排水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以下①②③只需满足之一即可:①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②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③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注: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指以下两点:
?.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交纳社会保险;
?.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及附件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自2018年5月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价8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业绩,并在该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备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③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则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项目负责人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④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
3. 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不合格名单如下:/ 。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05月0至2023年05月18 日09 时30 分;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为:2023年05月18 日09 时30 分。
本招标项目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以通行审批【2023】5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通吕运河南岸中段,西起外环西路、东至通扬运河。
2.1.2建设规模:建设总面积约8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停车场、园路步道、景观小品、景观、雕塑、广场景观、排水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1350万元。
2.1.4工期要求:12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竣工日期:2023年9月。中标公示结束后一周内进场施工(具体工期必须服从招标人要求)。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通吕运河南岸中段生态景观修复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园路步道、景观小品、景观、雕塑、广场景观、排水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以下①②③只需满足之一即可:①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②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③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注: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指以下两点:
?.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交纳社会保险;
?.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及附件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自2018年5月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价8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业绩,并在该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备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③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则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项目负责人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④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
3. 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不合格名单如下:/ 。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05月0至2023年05月18 日09 时30 分;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为:2023年05月18 日09 时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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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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